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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在全国率先试点家庭暴力案件“人身保护令”

2010年07月09日 15:30字号:T |T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8日表示,今后陕西省1900万妇女如遇家庭暴力,受害人最快可在48小时内获得“人身保护令”。这是陕西省在全国法院系统率先启动家庭暴力案件“人身保护令”试点工作。

“人身保护令”包括多种保护措施,禁止被申请人殴打、暴力胁迫、威胁申请人及其他家庭成员;禁止被申请人跟踪或骚扰申请人;责令被申请人搬出双方共同处所;中止被申请人对其未成年人受害子女行使监护权或探视权等。

据陕西省高院常务副院长宋龙凌介绍,此次试点工作将在西安市新城区、雁塔区、未央区等21个基层法院展开。根据试点工作的《实施规则》,家庭暴力受害人可因受害情节缓急的不同,申请“诉前紧急保护令”和“诉中保护令”。受理法院经审查认为确实存在家庭暴力的,可裁定发出“人身保护令”。“诉前紧急保护令”应在申请后的48小时内实施,“诉中保护令”应在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实施。

宋龙凌说,若被申请人收到“人身保护令”后,仍对申请人实施伤害,受理法院可对其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拘留,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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