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利华公司有股份,是以我母亲的名义入股的”
安吉一税官身陷“干股门”
其母名下有80.6万元股份,其中70.6万元系接受董事长“无偿分配”的资产
记者冯伟祥
6月18日上午,安吉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安吉利华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华公司)诉安吉县工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诉讼一案。
这起民告官案庭审一开始,原告利华公司就对其中一名第三人的主体资格提出异议,称第三人高渭玉的委托代理人金威其实是真正的股东,而高渭玉只是挂名而已。
此前,当地警方调查一起刑事案时,金威作为证人曾明确表示,自己是利华公司的股东,是他出资的,他的母亲高渭玉只是挂名而已。
事实上,高渭玉名为股东,但从未亲自行使过一次股东权力,都是由金威出面的。
具有公务员身份的金威是安吉县地税局的一名中层干部,此前曾经担任县地税局直属分局局长等职,最近刚由检查监督科科长职位调整到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任主任一职。目前,与他有涉的在利华公司的股份为80。6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20%。
“金威身为公务员,在曾监管的企业入干股10万元,而且无偿接受赠送股份达70。6万元,已构成违纪,并涉嫌受贿。”原利华公司总经理沈小多表示。
与前段时间闹得沸沸扬扬的神木法官入股煤矿讨千万分红案一样,安吉县的这个“干股门”事件再次引起人们对公务员经商办企业现象的关注。
税务科长之母在辖区企业占二成股份
说起利华公司,还得从安吉大盛铝再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盛公司)说起。
大盛公司是1998年12月24日成立的,当时注册资本为50万元,其中沈艺35万元,崔引珍15万元。
1999年11月3日,安吉县人民政府专门发文,批复同意大盛公司与澳大利亚利华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中外合资浙江安吉利华纸业有限公司。
2000年10月13日,大盛公司召开股东会并形成决议。据此,公司名称改为利华公司,沈艺将35万元股份转让给妻子宋粉。宋粉成为公司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
2002年11月12日,根据公司股东会决议,崔引珍将持有的股份全部转让给沈小多。
2002年11月23日,利华公司作出了第三届股东会决议,载明:宋粉出资35万元,占70%股份;沈小多出资15万元,占30%股份;同意沈小多将股份转让给黄献华。宋粉将10万元股份转让给高渭玉。
转让后,利华公司注册资本仍然是50万元,股东及股份构成情况为:宋粉、黄献华、高渭玉分别出资25万元、15万元、10万元,分别占50%、30%、20%股份。
“我们与高渭玉根本不认识,高渭玉也从来没有来过我们公司,我们从来没有收到过高渭玉的出资款,她根本没有入股。一切都是金威在操作,金威才是股东。”利华公司原总经理沈小多告诉记者。
据悉,金威当时的身份是安吉县地税局外税科科长。
接受董事长“无偿分配”的资产,10万元猛增到80。6万元
2002年12月12日,利华公司作出了股东会决议:1。增加公司注册资本353万元,增加的部分为实物资产,增资后的注册资本为403万元。2。宋粉自有实物资产计353万元。3。宋粉所出资实物资本按公司各股东原投资比例无偿分配给黄献华、高渭玉两股东,其中:(一)宋粉在原公司所持股份占50%,实物资产新增176。5万元,增资后折合201。5万元;(二)黄献华在原公司所持股份占30%,实物资产新增105。9万元,增资后折合120。9万元;(三)高渭玉在原公司所持股份占20%,实物资产新增70。6万元,增资后折合80。6万元。同时,三位股东决定对章程作相应的修改。
变更后,利华公司三位股东的出资情况如下:宋粉的注册资本为201。5万元,黄献华为120。9万元,高渭玉为80。6万元,所占股份比例仍然分别是50%、30%、20%。《浙江工人日报》
“我是公司股东,我的股份是以我母亲的名义挂名的。”
虽然工商登记资料显示高渭玉是利华公司的股东,但利华公司有关人员却坚称金威才是真正的股东。
昨日,金威在电话里对记者说,他母亲是利华公司的股东,他母亲出资的,股份是从他母亲借给沈小多的钱转的。
但记者注意到,金威之前在接受警方调查时曾明确表示,自己是利华公司的股东,出资也是他的,他的母亲高渭玉只是挂名而已。
2006年12月6日上午,安吉县公安局经侦大队侦查员在县地税局找到金威,向他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金威明确表示:“我在利华公司也占有部分股份,是以我母亲高渭玉的名义入股的。”“我和沈小多是很早就认识的,他在办企业并经我介绍认识了温州人黄献华,然后我、黄献华、沈小多就分别在利华公司参股了。”“公司成立时,注册资本是50万元,我占10万元,但我实际并未再拿钱出来,而是从沈小多的欠我的钞票账上划出一部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宋粉,她是沈小多的母亲,实际由沈小多全权负责经营管理。”“我的股份是以我母亲高渭玉的名义挂名的。我签字都是以我母亲高渭玉的名字签的。”“公司成立后,由于各种原因,我同沈小多之间也出现矛盾。这样我也不去利华公司行使我的股东权力了。”“利华公司的股东分别是宋粉(董事长,法定代表人)、高渭玉、黄献华三人,实际的股东应该是沈小多、黄献华和我。沈小多的母亲宋粉、我母亲高渭玉都是挂名的。”
2007年2月15日下午,安吉县警方再次向金威调查。侦查员问:“你将当时入股利华公司的情况讲一下。”“2002年,黄献华加入利华公司,沈小多和我、黄献华三个人成为利华公司的新股东(沈小多以他母亲宋粉的名义,我也是以我母亲高渭玉的名义进行的)进行了工商变更登记。”
白纸黑字,金威现在改口,能自圆其说吗?记者向金威求证上述询问笔录的真实性,他表示事情很复杂,不愿意在电话里多说什么。
但利华公司另外一名股东黄献华也证实,金威是利华公司的股东。
2007年2月21日,黄献华在接受警方调查时提到,“2002年10月份左右,我经过金威介绍,认识了沈小多。我考虑到沈小多的技术(废纸处理技术)比较有前景,就和沈小多签订了一份协议,沈小多将利华公司30%股份转让给我,作价15万元。金威(以他母亲高渭玉的名义)占20%的股份。”“金威出资的股份是金威借给沈小多的钱转作投资股份的。”
2007年3月4日,黄献华在再次接受警方调查时,又一次清楚表示金威也是利华公司的股东。
根据金威、黄献华的上述陈述,金威虽未被公司章程等文件记载为公司股东,但是实际出资(10万元出资是以沈小多的借款转为股本金的),是隐名股东。相对应的,金母高渭玉是在公司章程等文件中显名,只是挂个名而已,是显名股东,但都由金威代为签名。
从2000年3月到今年1月,股东会决议、授权委托书等大量文件都有金威以高渭玉的名义的签名。
因利华公司于2008年12月23日经营期限到期,加上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宋粉去世,公司负责人吴凤玲(诉讼代表人,宋粉的儿媳,经公证受托行使股东权)等人以公司的名义要求依法延续经营,同时要求变更法定代表人为她和变更登记其他股东等。但他们的要求因其他两位股东的阻扰而未果,公司遂于今年4月对安吉县工商局提起行政诉讼,高渭玉和黄献华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6月18日的庭审中,金威表示,他的母亲高渭玉是股东,自己是她的委托代理人。对原告出示的他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金威对合法性、真实性没有异议,只是表示“与本案没有关联性”。
此前,金威曾在一份材料里签下他母亲的名字,表示自愿放弃股东的所有相关的股东权利,以后也不参与任何相关诉讼。但在这次行政诉讼案中几次庭前交流和非正式开庭的质证时,作为公务员的金威都在工作日出现在法院,以第三人的代理人的身份,与被告安吉县工商局和另一第三人的态度一样,也请求法院驳回公司提出的工商变更登记要求(其中有一项就是要求取消高渭玉的股东身份)。这种违背承诺的做法,究竟有何目的?背后具有何种巨大利益纠葛?《浙江工人日报》
“我一定要把他索要去的股份讨回来。”
从形式上来看,高渭玉是利华公司的股东。但是,从某种意义上来讲,真正的股东实际上是金威。这一点,已经为金威、黄献华等人在公安机关所作的陈述所证实。
作为利华公司的主要创始人、利华公司所使用全部技术的持有人,曾经担任总经理的沈小多告诉记者:“我们当初准备把公司办成中外合资企业(最终因故没有如愿以偿)。金威当时担任地税局外税科科长,看中我们这个发展前景看好的项目,称自己分管外资和合资企业税收,我们公司税务也是他分管的,他的妻子又在国税局工作,他们今后能帮我们很多忙,并能够提供全方位的方便。金威向我们提出,他要入股而且他可以调一些钱出来借给公司使用。当初我向金威借过现金,另外金威先后弄来两批管道,我也算作借款出了借条给他。金威利用职权,向我们提出要正式入股利华,并要求将借款转为他的股份。因为是合资企业项目,属于他的管辖范围,为了日后得到他的关照与支持,为了公司的发展,我们就答应了金威提出的入股要求。后来,金威又将股本金全部抽回,而10万元购股款至今未付,但要求保留股权。”“金威的股份已是名副其实的干股。至于他接受我母亲赠送的70。6万元的股份,更是受贿行为。”
“我母亲临终前再三嘱咐家人,一定要把金威索要去的股份讨回来,否则死不瞑目。”说完这一句,沈小多陷入了沉默之中。“我们一定要完成她老人家的遗愿。”许久,他冒出一句话。
中央三令五申禁止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收受干股涉嫌受贿
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是党中央、国务院的一贯方针。为了保持党政机关的清正廉洁,促进党风和社会风气的好转,改革开放以来,党中央、国务院下发了一系列文件,规定党政机关在职干部一律不得以合股、搭干股分红等方式经商、办企业以及参与其他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也不允许利用职权为其家属、亲友所办的企业谋取利益……
《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干股和特定关系人的概念下定义:“干股”是指未出资而获得的股份,“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昨天,记者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看到《税务人员的15个不准——关于税务人员廉洁自律的若干规定》,其中一条是“不准经商办企业及在纳税户中入股分红”。
沈小多表示:“金威收受干股等行为已经严重违反党纪政纪,而且因数额巨大已涉嫌犯罪。”
有关部门对这个“干股门”事件将给出一个什么样的说法?对此,浙江工人日报将继续予以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