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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2010年居民医保开始续保

2010年07月12日 08:26字号:T |T

非穗籍中小学生需审核确认学籍

只要学籍无变化,去年享受居民医保的非穗籍中小学生,新社保年度(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仍可续保。广州社保基金管理中心昨日下发《关于开展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2010年度续保缴费业务的通知》,2010年居民医保已开始续保。

8月25日前办理学籍审核

该通知规定,已参加2009年度居民医保的人员,从2010年5月起开始办理2010年度参保、续保工作;办理成功的,可从次月4日起缴费。非本市城镇户籍的中小学生(不含在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和技工学校就读的中专生,下同)以及年满19周岁(指1991年6月30日前出生,含当天)的中学生,2010年度续保需在8月25日前办理学籍审核确认手续。

逾期未办理的非穗籍学生将自动终止2010年度居民医保关系;而年满19周岁的本市城镇户籍(包括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南沙区、萝岗区的城镇户籍,广州市农场、蓝印户口)中学生,逾期不办手续,将视为“非从业居民”身份自动续保。

困难大学生须交资格证明

广州普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以下简称“大中专学校”)困难学生,须向就读学校提供相关资助资格证件(证件有效期须晚于2010年6月30日),由学校审核并在2010年5月1日至8月25日期间前往参保所属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为其办理续保资格审核手续后,其2010年度资助资格及居民医保关系自动延续。逾期未办理的,2010年度不再享受广州市社会医疗救助金资助参保,视为普通学生身份自动续保。

享受广州市社会医疗救助金资助参加2009年度居民医保的人员,由市民政、残联在6月底前审核确认资助资格后,其2010年度资助资格及居民医保关系延续。

2010学年度不再具有原就读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大中专学生,由原就读学校在2010年8月25日前,到参保所属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停保手续;不需办理学籍审核确认以及资助资格审核手续的其他人员,在2010年5月31日前未办理停保手续的,无需重复办理参保登记手续,2010年度自动续保,并可从2010年6月4日起缴交2010年度居民医保费。

广州地税:下月起社保费需每月申报

7月是新社保年度的起始月。广州市地税局提醒广大参保单位,从今年7月份开始,实行社保费当月申报当月缴纳,按月计征的规定。参保单位应按本单位参保人员当月应申报个税应税工资、薪金税项为其申报缴费工资,申报手续仍按现行办法进行。每个月1日至15日,参保单位可通过网报以及各区办税大厅办理。

据了解,从2009年10月起,广州市地税局开始实行社保费全责征收,第一年仍按照原来7月份申报全年社保费的办法征收。而从今年开始,将按照《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规定来执行。

市地税局举例表示,如在2009年10月至今年6月期间未办理增减员、缴费工资等申报的,无论7月份有无变化,都应在今年7月1日-15日到所属区地税机关办理2010年7月份社保费申报手续;如未及时申报的,地税局将暂按其2010年6月份应缴费基数110%确定7月份当月应缴费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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