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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来监督“法官审案不超时”

2010年07月12日 09:16字号:T |T

对法官办案拖拉、法学素养低、损害当事人权利等问题,如何监督,形成外在压力?

近日,北京市朝阳区法院规定,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不能在时限内审结,需要延长的,必须经主管院长批准;如果案件临近审限,但仍未审结,庭长将向承办法官发督办令,责令其迅速按期结案。(《新京报》7月10日)

超限审案使判决成为迟到的正义,致法律尊严打折,早已是普遍存在的问题,一打就数年的“马拉松式”官司屡屡被媒体曝光。

《民事诉讼法》对案件的审理期限有着具体明确的规定,第146条、135条分别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普通案件,应当在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六个月。早在十年前,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里就规定:法院应当建立审理期限届满前的催办制度。

所以说,朝阳区法院提出的延期审案需要院长同意、庭长发督办令等,创新无多,我们要反思的是,在法律、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之下,为什么审案超期依然难解?

这个问题固然有很多深层次原因,但在当下,要做到审案不超限,无疑就要提高司法效率,创建有效的制度监督、激励法官及时审结案件。这也是朝阳法院改革的初衷。其实,按美国大法官波斯纳在《法官如何思考》中的说法,法官也是凡人,甚至也有好逸恶劳、拈轻怕重、关注名声的种种考量,所以严密科学的管理、激励制度必不可少。

但如何监督法官呢?我国《法官法》虽然明确规定法院设立“法官考评委员会”来考评法官,但很多时候,这种考评演变为“评优”,诉讼当事人没有发言权,这种考评无法全面反映公众对于审判工作的诉求。再以朝阳法院这次改革来说,审案超限最大的受害者是诉讼当事人,但在现行制度下承办法官只向法院内部领导负责,而院长只需听取法官的“一面之词”,不用听取当事人意见,自然可能倾向于同意延期审理,这就把当事人的利益放在次要位置了。

所以光有内部监督是不够的。关键在于内部与外部的监督相结合,使法官受到法院内外双重的监督。外部考评法官,不是海选明星,目的不是让法官来迎合当事人,而在于实现普通公民对政府公职人员的监督———律师、诉讼当事人对于法官的意见,如何充分、通畅地表达?对法官办案拖拉、法学素养低、损害当事人诉讼权利,乃至接受吃请等的违法违纪问题,如何监督,形成外在压力?

比如,去年武汉汉阳区法院的“最雷人女法官”事件中,女法官对当事人泼妇骂街,经过视频上传网络和媒体曝光,事发后仅3天,汉阳区法院就做出严肃处理。试问,如果没有闹成公共事件,通过现有监督、投诉渠道,当事人能如此迅速地讨回公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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