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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库改革需破4大障碍 国库管理法制建设明显滞后

2010年07月12日 09:21字号:T |T

国库,作为国家的“钱袋子”,其“鼓”与“瘪”、“松”与“紧”,关乎国家经济命脉和每个公民的切身利益。如何管理好显得尤为重要。

2001年,我国开始推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建立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资金缴拨以国库集中收付为主要形式的现代国库管理制度。应当说,十年改革成绩斐然,财政收支由“中转”变为“直达”,预算执行也更加阳光。

然而,改革越深入,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就表现得越明显。目前看来,有四大障碍亟待破除。

首先,依据国际上对现代国库的界定,一个国家的国库不仅代表政府账户,也是指财政代表政府控制预算执行、保管政府资产和负债的一系列管理职能。但在我国,现代国库的概念尚未被完全接纳,旧的理念依然根深蒂固,制约了现代国库制度的完善。

其次,在国库的管理方面,国际上对于预算资金的收纳、划分、清算等业务,一般都是采取建立财政和央行(或商业银行)之间类似客户与银行的委托代理关系,由央行(或商业银行)代理。而我国法律虽然赋予财政部门管理国库的职能,明确国库应当对财政负责、接受财政监督;但同时又规定,中央国库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经理”,赋予央行某些预算执行管理职能。这样一来,极易造成财政与央行职能交织不清,不仅影响财政保持预算执行管理职能的完整性和提高财政政策实施的有效性,也不利于央行实施货币政策的独立性。

再者,虽然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已推行十年,并在实践中确立了新机制在财政财务管理中的基础地位,但这项行之有效的制度至今未在法律上得到确认,类似于《财政资金支付条例》这样的法规文件迟迟没有出台。目前看,《预算法》《国家金库条例》等财政基本法律法规中,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仍在沿用传统国库管理模式的内容。国库管理法制建设明显滞后,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改革的进一步推进。

还有,当前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实施的单位和地区范围仍不全面,中央少数特殊部门以及地方部分县(区)仍未推行此项改革;改革的资金范围也有待扩大,例如社保基金就尚未纳入国库集中支付范围;支付结算方式也不够丰富,一些现代化的支付结算方式尚未应用到财政资金支付当中;地方财政国库动态监控体系建设,与中央已经实现的对所有预算部门预算执行全过程实施动态监控相比仍很落后,等等。

因此,要全面确立现代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在我国财政财务管理中的基础地位,还要加大改革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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