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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出台

2010年05月18日 09:41字号:T |T

消毒单位建于居民楼内将被判为不合格

本报讯 (文/表记者刘俊)记者昨日从卫生部获悉,《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试行)》已经下发,明确规定消毒单位建于居民楼内的,或生产场所(包括清洗、消毒、包装)总面积小于200平方米的等多种情况,卫生监督检查结论都判为不合格。

每年抽检次数最少1次

规范指出,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行使监督管理职权。这些职权包括对集中消毒单位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对餐饮具进行卫生监督抽检,以及依法查处不符合卫生标准的行为。

规范指出,卫生监管部门每年至少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餐饮具抽检1次,每次采样不少于10件。

以下情况不合格

建于居民楼内的,与可能污染餐饮具的有害场所距离小于30米的;

生产场所(包括清洗、消毒、包装)总面积小于200平方米的;

消毒工艺流程未按回收、去残渣、浸泡、机洗、消毒、包装、储存设置的;

生产用水不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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