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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企不服股权纠纷判决 广东商会帮助维权

2010年05月18日 10:00字号:T |T

中新网广州5月17日电(记者 莫非)记者今日从广东省商业联合会获悉,广东股权纠纷案经佛山市顺德区法院一审宣判后,大明公司股东梁炳棠、李少娟、刘西溪不服该判决,向佛山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刘西溪作为该商联会理事,同时向该商联会提出“维权申请”,广东省商业联合会已经向有关部门发去紧急报告,帮助该民企股东维权。

大明公司股东梁炳棠、李少娟、刘西溪在上诉书中要求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2009)顺法民二初字第034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第一项、第二项;改判上诉人梁炳棠、李少娟、刘西溪无需继续履行《股权转让(预备)协议》,无需将其持有广东大明铝合金型材有限公司的股权过户至被上诉人区秉霖名下以及移交公司的证照、财务账目等资料。佛山市中级法院目前正在审理此案。

该股权纠纷案经过如下:大明公司共有五位股东。2009年6月4日,大明公司全体股东作出《董事会决议》,就大明公司股权转让给第三方之事宜委托股东之一的欧伟刚(其占25%股份)与买家洽谈,股权转让洽谈条件为:股本转让价格在转让合同签订后由受让方马上支付。

2009年6月22日,欧伟刚未告知其他股东并未经其他股东同意,即与区秉霖签署了《股权转让(预备)协议》(下称《预备协议》),并以大明公司名义开具了收取从佛山市南海大月贸易有限公司汇入大明公司的款项500万元作为区秉霖保证金的收据。该协议约定在签订协议后十五天内签订正式的股权转让合同,且未确定股权转让款的支付方式和时间,并增加了股东的责任和义务。

其他股东知悉后,因《预备协议》不能满足股东的最低要求,不同意追认《预备协议》和签订正式的股权转让合同,并认为该500万元来源不明,要求欧伟刚将该500万元退回原汇入银行账户,但欧伟刚拒不执行。

因股东不同意签订正式的股权转让合同,区秉霖以大明公司及五股东为被告,于2009年8月13日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因该案涉案金额达一亿多元,依法应由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但顺德法院仍受理了该案,案号为(2009)顺法民二初字第03481号。顺德法院认定《预备协议》成立并生效,并于2010年1月29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大明五股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大明公司的股权过户给区秉霖,并协助区秉霖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手续;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大明公司的相关财务账目、证照移交给区秉霖。

大明公司股东梁炳棠、李少娟、刘西溪认为,顺德法院作出(2009)顺法民二初字第03481号《民事判决书》,显属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显失公平,严重侵害了大明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股东梁炳棠、李少娟、刘西溪遂于2010年2月22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认为原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预备协议》未经股东追认,应为未生效合同;原审判决没有法律依据,显失公平。

广东省商业联合会同时接到理事刘西溪的《维权申请书》,反映顺德区人民法院在“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违反法定程序”对该公司股东之间的股权纠纷作出显失公平的判决,严重侵害了包括刘西溪在内的共拥有公司65%股权的3个股东的合法权益,要求商会帮助其维权。

该商业联合会立即委托属下的“维护会员和企业合法权益办公室”查阅了相关的法律文件和证据材料,并召开了由广东十个知名律师所组成的“维权办成员单位联席会议”,邀请资深法律人士对案件进行集体会审。与会法律界人士一致认为,刘西溪等在股权转让上确实存在着“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问题”,表示高度关注该案,要为其伸张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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