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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后两个“36条” 民间资本有了“用武之地”

2010年05月18日 10:02字号:T |T

据证券日报报道 日前,国务院发布了《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2005年,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前后相隔5年的两个《意见》均为36条,因此,前者被业界简称为“新36条”,后者被简称为“旧36条”。

“新36条”鼓励民资以独资、控股、参股、合作或参与国企改制的方式,进入六大经济领域,包括基础建设、公用事业、社会事业、金融、商贸物流、国防科技等上百个行业。其中引人注意的是,中央允许民资进入部分较为敏感的行业,如石油天然气、铁路、核电站等;而在金融方面,支持民资以入股的方式,参与商业银行的增资扩股和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的改制工作,以及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

不过,这“新36条”也不算太“新”。因为涉及的很多内容在2005年出台的“旧36条”中就有表示。当时“旧36条”出台时,被业界普遍认为是民营经济迎来了春天。时过5年,“新36条”再次确认了民营经济春天的来临,但是,何时“立夏”,还是个未知数。

一个政策的有效性主要体现在两点,一是稳定性,不能召之即来挥之即去,对于亦步亦趋的民间资本而言,要体现出一个时间连续性,是多少年不变,还是永久不变,如果变了,又该如何。二是可操作性,具体的进入路径是什么?沿途的门槛有多高,有多少?平等性又体现在哪里?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民营经济发展已经过艰难的原始资本积累阶段,故目前有“民资不差钱”的说法。

据粗略估算,仅浙江一带长期活跃在市场的民间资本就超过1万亿元。金融危机以来,政府加大了国有投资,而民间资本却一直游离在外。民资在国内投资道路不畅,走出去也处处存在阻力,产业投资艰难,而资本的逐利本性促使一部分民资转而投向了证券、房地产等领域谋求短期的快速升值。

现如今,“新36条”的推出使民间资本有了新的用武之地。目前,民间资本已是“底蕴深厚”,并且呈现出行动的“积极性”,民间资本已具备了“加速跑”的相关要素。

然而,民间资本的进入,目的也是为了回报,关键是看如何引导和加强规范。“新36条”的出台正值我国经济步入结构性调整、楼市遇史上最严厉调控政策、股市大幅跳水等关键时期。

作为国民经济的两大核心,国有资本与民间资本各有所长,相互协力、取长补短才能为国家经济的持续发展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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