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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法院尝试被害人参与量刑 原告为被告求情

2010年05月18日 14:15字号:T |T

法制日报武汉5月17日电 记者胡新桥 通讯员涂莉 刘莹 近日,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程某涉嫌抢劫案庭审现场,被害人请求法院从轻处理的一席话,成为武汉法院被害人参与量刑的首次尝试。

去年12月16日,17岁的程某受父母所托,从外地带1000元来武汉为病重的姐姐买药。因药钱被盗,郁闷之下他劫得吴女士人民币290元及手机一部。

翻看抢来的手机,程某看到吴女士一家和谐相处的视频。因恐惧和悔悟,程某将抢劫的事告诉了父母。在父母训诫下,程某次日主动与吴女士联系退还所劫财物。程某遂被警方抓获。

吴女士在程某退还财物的包中发现一封忏悔信:吴女士及家人觉得程某未成年又是初犯,且态度诚恳真心悔过,遂决定原谅程某并尽力帮助和挽救他。

鉴于本案的情况特殊,主审法官认为被害人意见应作为该案的重要量刑情节之一,于是通知吴女士参加庭审。经法庭允许,吴女士当庭发表量刑建议:“我原谅他的行为,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根据程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法庭经合议后当庭宣判:以抢劫罪判处程某有期徒刑1年4个月,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据介绍,量刑规范化是当前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对于进一步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确保量刑均衡、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在对量刑程序的改革探索中,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积极探索如何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建立被害人参与量刑程序并充分表达的机制。

本案将量刑程序反映在庭审过程中,被害人在量刑活动中充分参与,使其意见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得以表达,甚至得到一定程度的采纳,从而获得情绪疏通渠道和应有的尊重。

此间有关专家表示,被害人参与量刑活动对于消除仇恨情绪,修复社会关系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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