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这个题目已经有几个月了,一直犹豫不决,主要原因是我担心“二奶”这个称呼会被人误解,从而伤害别人。因为,在我的心中,被人们称之为“二奶”的很多人并非十恶不赦,相反,在我接触过的“二奶”中,很多人也希望自己能干一番事业,其中,甚至不乏硕士、博士学位获得者。最终我决定写本文,主要是因为我深信自己能够将自己控制在一个比较理智的状态中,用最客观、最合适的方式表达观点。
“包二奶”已经流行很长一段时间了,人们有时候称之为“情妇”,有时候称之谓“第三者”,最近流行的称谓是“小三”,曾经出现过“小五”,但是毕竟没有“禁住时间的考验”。不论人们冠之以何种称谓,本质上,“包二奶”即已婚男人利用金钱或地位与妻子之外的女性保持长期、稳定的性关系;与之相对,“包二爷”自不待言。有些时候,原配妻子甚至得让着丈夫在外包养的情人。可以说,“二奶”们经历了一个又一个温暖的春天。也正是这春花秋月孕育了人们期盼已久的暴风骤雨。
时至今日,中国法律对“二奶”、“情妇”、“情夫”及“第三者”等社会角色采取了回避的态度;可是,传统的中国文化又对他们抱着很深的成见,导致社会主流价值取向对法律规制上述角色的渴求。离此最近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6条,可是,该条仅仅规定了已婚人士与他人同居或重婚,在离婚时承担向自己配偶的赔偿责任,言下之意,作为可能是导致离婚主要原因的第三者却无需承担任何责任。侵权责任法起草者们也正是看到了这个弊端,才专门列出一条(目前为草案第50条)规定第三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草案)》第50条规定:“妨害婚姻家庭关系 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婚姻家庭关系的,应当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一)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重婚的;(二)以欺诈、威胁或者滥用从属关系等非法手段,诱使他人允诺同居,造成严重后果的;(三)采取引诱或者其他非法手段使未成年子女脱离监护的;(四)没有正当理由拒绝探望权人探望未成年子女的;(五)其他妨害婚姻家庭关系的行为。”其中,明确规定重婚“二奶”的赔偿责任;另外,第5项采取的是一个开放式列举条文,那么,同居关系妨害婚姻家庭后,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该草案规定,重婚“二奶”的赔偿责任非常明确,其他没有重婚的“二奶”是否就可以逍遥法外呢?不是,根据该条文第5项规定,同居关系以及足以妨害婚姻家庭的其他不正当性行为的主体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法律生效后,原配以及婚姻遭受妨害的无过错方可以直接起诉第三者,这一点完全突破了婚姻法赔偿责任主体的限制。对于形形色色的第三者来说,这绝对不是一个好消息。正是基于此,我才敢说“二奶的寒冬真的要来了”!
不过,侵权责任法草案还存在诸多不足之处。首先,《刑法》已经规定了重婚罪,只要构成重婚,受害人即可起诉要求法院判决重婚双方犯重婚罪,从而接受刑事处罚,该草案并没有明确其与《刑法》的衔接问题。其次,现实中,重婚的情形相对较少,更多的是同居行为,草案不专列同居而列重婚,就好像是病人脖子快断了,医生却先治疗病人屁股上的一个痤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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