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首页-法律资讯-法律咨询-找律师-找律所-法律法规-法律常识-合同范本-法律文书-护身法宝-法律导航-专题
设为首页加入收藏
法邦网>法律资讯>司法动态> 检察 登录注册

加强非正常死亡事件的检察监督

2010年07月16日 15:10字号:T |T
  人民网上海6月16日电(记者 包蹇)如何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防范、化解监管场所发生类似“躲猫猫”、“喝水死”等事件,成为昨日上海召开的第五届京津沪渝监所检察理论研讨会的热点话题,来自最高检察院以及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四个直辖市检察机关的监所检察部门负责人,有关高校专家等,围绕“探索适应社区矫正特点的检察方式”、“减刑、保外就医等刑罚变更执行的监督”等主题展开研讨交流。上海市检察院检察长陈旭出席今天的会议并致辞。

  据了解,近年来,京津沪渝等地检察机关加强对监狱、看守所等监管场所法律监督工作,在社会矫正监督、刑罚变更执行监督、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和监管场所秩序、改造罪犯回归社会等方面进行探索创新,并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加强被监管人非正常死亡事件的检察监督

  研讨会对云南“躲猫猫”、河南“喝开水死”等被监管人在监狱、看守所等监管场所非正常死亡事件进行热议。有代表认为,应加强监所检察对监管场所的法律监督职能,预防和化解非正常死亡事件引发的社会矛盾。检察机关的监所检察部门对被监管人死亡具有法定调查权,事发后应第一时间介入调查,同时有序公开对死亡事件的调查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重点对“牢头狱霸”等进行检察监督,从源头上杜绝非正常死亡。此外,应及时发现监管场所的安全隐患和漏洞,充分运用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等形式,督促纠正监狱监管活动中存在的不规范行为。

  社区矫正中也要发挥法律监督职能

  社区矫正是与羁押监禁矫正相对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是当前刑罚执行方式改革的热点问题,也成为此次研讨的重要话题。目前,在法律规定公安机关作为社区矫正执法主体的前提下,司法行政机关实际已经承担起了具体的矫正工作,检察机关如何依法开展法律监督。大家认为,应当尽快制定《社区矫正法》,将执行主体与工作主体合二为一,在此基础上制定相配套的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实施细则,强化检察机关社区矫正监督效力。

  在刑罚变更执行中实现同步监督

  保障减刑、假释、保外就医、暂予监外执行等刑罚变更执行活动依法、规范,需要加强法律监督。研讨会上,大家对刑罚变更执行案件检察机关实行同步监督的法律依据、监督程序、机制和途径等提出建议,强调发现违法与纠正同步进行,并赋予检察机关在刑法变更执行裁定(决定)程序中的参与权。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热点追踪更多

从险资举牌谈股

第九届尚权刑辩

除夕不放假 上

新刑事诉讼法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