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目前的税收监管在富贵阶层面前存在一定的“盲区”,许多富人靠偷税漏税迅速发家。富人收入越高越有资源和关系偷逃税款,进一步增加其财富集聚的速度,本应获得税收支持的中小企业和小商贩,被迫课以重税,由此造成了贫富阶层实际税负不公。(5月17日《经济参考报》)
税收的一个重要功能就是调节贫富差距的,可是在现实中,我们的税收有时候不但不能调节贫富差距,而且还扩大了贫富差距。如2007年初,全国对年收入12万元以上个人实行纳税申报,从申报人员结构来看,工资、薪金所得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所占比重,从1998年的49%增加到2006年的近60%,而私企老板、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等高收入者缴纳的税额比较小,其所占比重2006年跟1998年相比几乎下降了一半。
当然我们可以把原因归结于一些人纳税意识不高,但是我认为最重要的原因还在于我们的有关税收法律不健全,这就造成了税收征纳本应是一个法律活动,但在实际中更似一个行政管理活动。因为在税收征收的活动中,存在着很多的法律空白,很多税收实体征纳制度和程序征纳制度尚未建立,因而很多情况很难从依靠法律手段来解决,只能靠行政管理来解决。
当法律不健全,本应是法律活动变成行政管理活动的时候,虽然也能解决一些问题,但从中也带来了很多问题。行政管理活动赋予了地方政府更多的操作空间,当这样的操作空间体现在税收上的时候,税收监管“逆调节”是很难避免的。
有的地方政府为了照顾一些所谓的地方重点企业,规定得不政府的批准,任何部门不得到企业检查。这是明显的把税收征纳的法律活动变成了行政管理活动。因此很多税务执法部门平时很难到企业稽查,从而为企业偷税漏税制造了便利。这不能不说是税收的悲哀。
在现实中,我们还能经常看到有的地方把税收当成奖励企业的一种手段,从而以此希望吸引更多的人来投资。如有的地方才用先征后返”,对企业已经缴纳的税款以财政奖励或补贴的名义返还给企业。竟相使用税收优惠政策,任意承诺减免,等等。因为在一些地方政府看来,税收征纳不是法律活动,而是一个行政管理活动,所以他们有权采用他们认为合理的行政手段来管理税收。
把法律活动的税收变成行政管理活动还体现在一些地方政府在征收过程中很随意。一些税收部门为了完成税收目标,把着力点放在容易征管的企事业单位和小企业、小摊贩身上,该收的不该收的都想方设法收上来,“挖地三尺”收“过头税”的情况并不少见。有的还征收“过头税”。
在一些市场比较成熟的国家,为什么很少出现税收监管的“逆调节”,就在于有关税收监管法律的健全。如美国有《国内收入法典》,法国有《普通税法典》,德国有《租税通则》,、日本有《国税通则法》,巴西有《税收大典》等。正是因为法律的健全,依靠法律能基本解决出现的税收问题,从而把税收征纳变成了真正的法律活动,政府很难依靠行政手段插手税收征纳,所以地方政府就难以随意的减免税收、难以阻饶税收机关到企业依法检查等。
可是在看看我国,目前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三部单行税法,而其他都是以行政法规、地方法规的形式颁布,使税务机关执法缺乏必要的法律效力。众多的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及不计其数的法律解释缺乏统一性、系统性。因此税收征纳变成真正的法律活动是很难实现的。
因此,对当前出现税收征纳的种种问题,制定一部《税收基本法》已经显得很重要,从而能把税收实体法律规范和程序法律规范有机结合起来,形成一部综合性法律,从而减少最大程度的减少行政插手税收的空间,使税收征纳真正成为法律活动。恐怕只有这样,才能解决诸如对高收入者税收监管难题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