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都市报7月5日报道 去年3月,女青年黄某在醉酒状态下深夜驾摩托车在迎宾大道逸豪酒店门前路段撞路边花圃死亡。而当晚与黄某曾一同饮酒的5名男子因此惹上官司,黄母洪女士认为,5名男子未尽到劝阻和照顾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起诉至法院索赔14万多元。
一晚赶三场酒
据调查,去年3月29日晚,黄某应朋友徐某之邀,共喝了三场酒,并开摩托车送醉酒的曾某回家,曾某等5名当晚和她一起喝酒的男子,后来均成为案件的被告。
当晚黄某一行先到市区某龙虾餐厅吃夜宵,黄某喝了2瓶啤酒,至凌晨1时,转场至另一酒吧与曾某等4人喝酒,到凌晨3时,黄某一行5人又转到市区太平路吃夜宵。
约凌晨4时,曾某感醉了,就叫黄某驾车送他回家。送完曾某后,黄某单独驾车回家,行至逸豪酒店路段时车辆失控,撞上路边花圃隔离带,受伤严重当日死亡。
交警认定:醉驾者负全责
经交警认定,黄某是在醉酒后驾车,血液酒精浓度高达287.7m g/dl,且无摩托车驾照,应承担事故全责。
但黄某母亲洪女士认为,与女儿生前最后一同饮酒的5名男子没尽到劝阻和照顾义务,对女儿死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随后,洪女士将5名男子起诉至蓬江区法院,请求判令五被告连带赔偿死亡赔偿金的40%即124223.76元和各项支出的40%,并连带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10000元。
5名被告称“没有劝酒”
五名被告均拒绝接受赔偿要求。认为当晚聚会时,黄某是自行饮酒,其他人没有劝酒行为,黄某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对摇骰子喝酒游戏应有清晰判断。聚会后,黄某还能送一名醉酒的被告回家,也显示其意识清醒。
对于交警认定黄某血液酒精浓度,五名被告表示怀疑,因为该数值等同于醉酒到不省人事状态,这也与黄某当晚表现不符合。同时,黄某没有摩托车驾驶证,驾驶的是无牌车辆,自身存在过错行为。
法院判决:4被告每人赔8000元
2009年10月,蓬江区法院一审判处全程参与饮酒的4名被告徐某、曾某、黄某、李某各赔偿8000元,被告之间对赔偿款项互负连带清偿责任。在太平路吃夜宵是最后一站,被告赵某未随同前往,故不须承担责任。其余四被告应尽劝阻和照顾义务。
蓬江区法院认为,五被告与原告女儿系相约共同饮酒,死者黄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酒后驾驶易出现交通事故,依然过量饮用,致使发生事故,应对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责任。
一审判决后,四名被告不服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近日市中院依法判决驳回被告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释案
对于五名被告应否承担责任,法院认为,共同饮酒时其他共饮人存在附随义务,不履行这种附随义务而产生的损害后果不能全部免责,这就是法律上的注意义务。
本案中的附随注意义务表现为对酒后驾驶行为的劝阻和对醉酒者的照顾义务。
被告曾某在醉酒的状态下请求原告的女儿驾车送其回家,其他在场被告不但未照顾和帮助醉酒的曾某,对黄某驾车送其回家的行为也未加以拦阻,这一事实足以证明4名被告对原告女儿未尽照顾义务和对其酒后驾驶劝阻的义务。因此存在一定的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