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警方日前在大街小巷贴出公告,实名曝光抓捕的卖淫嫖娼人员,号召市民积极举报卖淫嫖娼窝点。此举被指侵犯了被曝光者的隐私。(7月17日《长江商报》)
警方扫黄,确乎必要,但动不动就把卖淫嫖娼人员揪出来曝光,此举就值得商榷了。在纠正违法行为的时候,执法者首先自己不能违法,这当是法治社会的起码要求,可非常遗憾,近期一些地方的“扫黄新闻”着实生猛,有的强迫卖淫女露脸拍照、有的把嫖客按倒在地大声痛斥……像武汉在大街小巷实名张贴卖淫嫖娼者名单,更是一种变相羞辱。人家涉黄违法,被处以治安惩罚或者被收容教育,已经接受法律制裁了,公安机关凭什么再来一个“二次惩罚”?就算这些人犯了罪,基本人权也不会自动消失,他们的人格权利不能被侵犯,隐私应该受到尊重,更何况人家只是一种违法行为。用贴“大字报”的方式来羞辱当事人,这是特殊年代的低级行为,也是法制不健全的活标本。今夕何夕?依法治国深入人心,法制教育四面开花,公安机关作为法律执行机关,更应该模范遵守法律条款。而现行法律和规章没有规定一定要对犯罪嫌疑人公开行政处罚文件,也没有授权行政机关进行公示,“法无授权则不能为”,因此,武汉警方的这个行为本身就涉嫌违法。
抓到卖淫嫖娼人员,启动司法程序照章处理就是,如果拿人家当“棋子”,想怎么下就怎么下,或者为了显示政绩,就全然不顾别人的感受,对卖淫嫖娼人员名单进行大面积曝光,这着实是武汉警方的败笔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