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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公布行政处罚规定

2010年05月18日 17:29字号:T |T

新华网北京5月14日电 日前中国保监会公布了新修订的《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此次修订增加了行政处罚措施的种类,对行政处罚的管辖权、立案与调查、案件处罚及执行等作了更为详尽明确的规定。新规将于5月28日起开始实施。

根据新规,当事人如果违反有关保险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保监会及派出机构应当依法查处,并可依法作出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责令停业整顿、吊销业务许可证、撤销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责令撤换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等多项行政处罚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新规定不仅规定监管机构有权“撤销任职资格、从业资格,或者吊销资格证书”,还首次明确了“禁止进入保险业”这一处罚措施。其中,吊销由保监会颁发的业务许可证和撤销由保监会核准的任职资格,必须报保监会批准。

根据新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保监会及派出机构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对中国保监会及派出机构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也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如果对行政处罚不服,当事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因行政处罚不当而受到损害的,当事人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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