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首页-法律资讯-法律咨询-找律师-找律所-法律法规-法律常识-合同范本-法律文书-护身法宝-法律导航-专题
设为首页加入收藏
法邦网>法律资讯> 法治评论 登录注册

输油管爆炸事故信息通路不应就此阻塞

2010年07月21日 08:56字号:T |T

在19日上午举办的发布会上,大连市人民政府对大连输油管爆炸事故明确表态,自19日起,大连港事发现场将全面封锁,大连市人民政府不再以任何形式召开专题新闻发布会,大连市各相关部门也不得私自接受媒体记者采访及组织相应的与该事件有关的新闻发布会。

尽管并无人员伤亡,此次爆炸事故也是近年国内罕见的重大公共事件。重大公共事件的特点是可能大规模地影响公众利益,甚至带来社会灾难,积极应对乃是无可回避的选择。积极应对既包括调查原因,防止危害扩大,也包括信息的完备程度以及公开程度,这为公众所要求,也是寻求理解与配合,共同克服危机的重要途径。就此而言,大连市政府此番表态,实难为人理解。

必须首先明确一个问题,这起事故根本不存在不能信息公开的问题。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这是一个基本要求。此前,国家交通运输部曾对此发出通报,大连市政府也曾召开过一次新闻发布会,作为政府组成部门,大连市安监局、公安局、海事局、环保局都投入了人力,相关信息也曾通过媒体发布出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这起爆炸事故显然不只符合一个基本要求。

在诸多疑问未解,诸多信息需及时发布的情况下,大连政府系统构造一个信息闭锁空间,将使公众接收不到来自这个系统关于此一事故的重要信息。一个有责任发布信息的主体前后态度的翻转,将会面临公众什么样的评价和猜疑?

政府自身不再发布信息,是一个自我要求和内部要求,或许它将产生效力,但我们认为,关于爆炸事故的信息发布机制不应就此失效。事故调查小组由辽宁省政府成立,一般来讲,调查组更加负有解释说明的责任与义务,鉴于调查组的地位和性质,似乎也并不受大连市政府的要求限制。媒体是公共信息的提供者,作为一种重要的社会资源,媒体应当有寻求真相,发布信息的努力。更重要的是我们处在一个信息社会,人们除了从官方渠道获得信息外,还可以通过短信、互联网等渠道获得,这可能会难以排除谣言和非真实信息的进入,事件的本来面目与进展也有可能变得复杂模糊。

不论出于什么原因,原本可以公开的信息现在不再予以公开,应当说明理由。我们不知道政府态度转变的标准是什么,但客观上会对民众权利、信息获取造成侵扰和干预,也将对政府信用造成一定影响。大连市政府的表态,其实也反映我们所面临的现实,信息得以发布的决定权更多地掌握在政府手中。什么可以公布,什么不可以公布,什么时候可以公布,什么时候不可以公布,政府可以说了算。然而,真正来讲,信息公开属于信息自由和社会民主的范畴,好的信息环境,哪怕政府不再发布信息,信息的自由、传播的自由也能得到保障,此路不通,另有他途。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热点追踪更多

那些让爱情变味

年终奖,你不得

尚权刑辩律师公

新刑事诉讼法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