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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股评黑嘴 广电总局规范证券节目

2010年07月21日 14:33字号:T |T

广电总局20日通报,总局14日下发《关于切实加强广播电视证券节目管理的通知》。通知要求,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所办证券节目须为播出机构自制自播,不得出租、转让时段,不得播出咨询机构提供的节目,不得在证券节目中与咨询机构进行商业化合作;无证券投资咨询相关资格的机构和人员不得参与证券节目;不得对具体证券或者证券相关产品的价格涨跌或者市场走势做出确定性判断。

个别地方卫视与空壳企业合作

通知称,根据有关部门调查反映,2007年以来,个别地方卫视的股评栏目与企业实行商业化合作,收费播出这些企业提供的股评内容,且这些企业均无证券资询业务资格,甚至为空壳企业。

专家表示,那些屡屡“踩红线越界”的“广播电视股评黑嘴”之所以横行,是一些地方电台、电视台出于经济利益考虑而打的“擦边球”和“过界球”行为所致。

电视台不得再出租转让时段

通知针对上述问题重申了国家相关规定,强调各级电台电视台不得出租、转让时段,不得播出咨询机构提供的节目,不得在证券节目中与咨询机构进行商业化合作。对参与证券节目的咨询机构和人员要严格把关。不得播出参与证券节目的机构和人员联络方式,不得对具体证券或者证券相关产品的价格涨跌或者市场走势做出确定性判断。此外,节目中须以显著、清晰的方式进行风险提示。

通知要求,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加强证券节目档案管理,妥善保存播出的证券节目和证券信息类产品广告的音像资料,保存期限至少3年。

通知要求各级电台电视台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管,杜绝证券类节目中的违规问题。

两部门联合打击“股评黑嘴”

据了解,2009年以来,中国监管部门曝光非法机构和非法网站黑名单600余个,查处非法证券投资咨询、非法证券委托理财活动案件近百起。

早在2006年9月,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广电总局曾联合发布《关于规范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和广播电视证券节目的通知》,其中明文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加强对证券节目的审查与管理,不得宣传过往荐股业绩、产品、咨询机构和人员的能力,不得传播虚假、片面和误导性信息。而“不得在证券节目中播出客户招揽内容”更是成为其中的关键所在:未按要求履行报备程序并取得当地证监局同意,咨询机构不得在证券节目中播出电话、传真、短信及网址等联络方式。

对于如何防止正规机构和人员的“非职务私活”成为一些非法证券咨询活动利用的“借船出海”工具,中国证监会今年3月也曾专门下发《关于规范在网上发布信息参与广播电视节目行为的通知》,不仅证券公司被明确告知在信息发布上不得以“黑马推荐”、免费赠送等明示或暗示保证投资收益方式进行宣传或招揽客户,“证券公司员工不得以个人名义参与广播电视证券节目”也成为进一步规范相关人员参与广播电视证券节目行为的最新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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