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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保险功能 推行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

2010年05月19日 12:42字号:T |T

近期,食品安全问题再次成为人们关注和热议的焦点。有专家认为,对于食品安全问题,应发挥保险的独特功能,推行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列明的经营场所内生产、销售食品,或者现场提供与其营业性质相符的食品时,因疏忽或过失致使消费者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或因食物中掺有异物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受害人或其代理人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保险人在合同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的责任保险。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优势在于:建立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是对政府食品安全管制的补充。不仅能在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及时地补偿受害消费者,减轻政府的财政压力;而且对于投保企业的安全生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具有事前的监督和预防功能。

其实,在国内多家保险公司对于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已经有所涉及。去年6月1日,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以后,上海等地的保险公司也专门推出了针对新规的食品安全责任险。然而,选择投保的企业却寥寥无几。

若要像交强险那样,全面覆盖食品安全强制险却并非易事。原因在于:

1。我国餐饮及食品生产、加工行业小型企业数量众多,流动性大

我国现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中10人以下小企业、小作坊有35万家,占总数的78.7%;餐饮企业中95%都是个体私营性质;在食品流通领域,集贸市场有近10 万个,个体户的数量则有百万之多。这种特征不仅使安全隐患增多,而且大大增加了监管难度,及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全面推广难度。

2。企业投保意识不足,消费者维权意识薄弱

多数企业抱着侥幸心理是阻碍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覆盖的另一原因。省去保险成为企业降低经营成本的手段。而在消费者方面,由于选择索赔往往过程繁琐复杂,“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导致许多人遭侵权后选择沉默,使得劣质食品生产、加工和销售者有恃无恐。

3。法律及监管制度欠缺

目前,我国尚没有专门的产品责任法,在食品安全方面,虽然新《食品安全法》出台以后,对于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理有了一定的法律依据,一定程度上增加了食品企业所面临的索赔风险和法律风险。但就食品安全强制险的覆盖而言仍规范不足。

笔者认为,应从宣传教育出发,开发和完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产品,并依靠政府力量,加强管制和法律制度的建设,才能有效推动食品安全强制责任险制度的建立:

1。加强宣传教育

通过加强宣传教育,不仅是要让企业认识到食品安全责任险的重要性及积极意义,而且是要唤醒和强化消费者的维权意识,进而督促食品企业投保责任险。这样一来,企业认识到投保食品安全责任险不仅能提高其抵御风险的能力,避免企业的生产秩序因食品安全事故而受到严重破坏,而且能树立其在消费者中的形象,起到无形的宣传效果。能够有效调动其投保积极性。

2。有针对性地开发和推广特色保险产品

不同食品企业的经营规模及经营食品种类千差万别,生产成本也各有差异,倘若简单地按统一标准开发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产品,难以全面满足企业投保需求,必将影响企业对保险产品购买热情。只有将市场进行细分,按照各细分市场的不同特征开发适应其需求的产品,才能有效推广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产品。

3。加大政策和法律的支持

在协助各级政府加大食品安全生产监督的同时,尽早建立专门的产品责任法,并对食品安全责任作出专门规定,是推行食品安全强制险另一最有效的措施。同时,应建立相关奖惩制度,对保险期内表现较好的企业,在续保时,实施鼓励性折扣保费制度;而对于经常出险的企业提高保费作为惩罚。这样,重视食品安全的企业,保费低,生产成本也就低,其产品在市场上就更具有竞争力。使得企业不得不控制产品质量,重视产品安全。

4。以大中型食品企业为试点实施强制保险

目前,虽然在全面实施食品安全强制险尚有困难,但不妨在某些大中型食品企业中试行强制险。因为这些企业的行为通常具有示范效果。倘若食品安全责任险在试点企业取得显著成效,必能赢得公众信任,为今后其全面覆盖作出良好铺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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