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观存在的大量民间借贷行为,确实为市场解了不少资金之渴,不过,一直游走在“灰色地带”的民间借贷行为,常常处在政策监管的真空地带,社会上,有关民间借贷产生的纠纷也时有发生。
随着民间借贷阳光化的呼声日益强烈,监管层也正在酝酿民间金融的合法化。
今年2月25日,中国人民银行条法司司长周学东在“中英非银行放贷人立法框架研讨会”上公开表示,新的贷款通则征求意见稿基本已经形成,目前正与国务院立法机构沟通,将尽快上报国务院。
周学东认为,民间借贷目前政处于非管制的状态。本次立法中,对于社会各界呼声非常高的这一问题,监管层应该承认现实,不能无视民间借贷的存在,而要让其浮出水面,尽可能使其阳光化,为其松绑。
据悉,1996年由国务院同意经央行发布的《贷款通则》,是目前处理民间借贷纠纷的主要依据之一,该通则颁布至今已有14年,其中大部分条款已经不符合当前经济发展的要求。与此同时,民间借贷、小额贷款公司等“只贷不存”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发展很快,但却缺乏相应规范。在这一背景下,央行和银监会共同向国务院建议,应尽快废止原来的贷款通则。
旧的贷款通则废止后,市场需要一个统一的规范。在这个宗旨之下,央行会同银监会还有财政部对信贷市场现状和走向进行深入研究,基本达成了一个共识,就是将民间借贷的内容引入修改后的贷款通则中,并将其升格为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法制办起草制定。
据了解,征求意见稿初步把信贷市场划分为三个层次:一是金融机构贷款人,包括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农信社、农村合作银行等吸收存款并发放贷款的机构;二是非金融机构贷款人;第三即是民间借贷。
在当前整个社会的融资中,民间借贷的规模已经非常大。央行资料显示,截至2009年年底,仅浙江省民间借贷的存量已经达到6000亿元。
对于民间借贷中备受关注的利率,在本次修订过程中也有涉及。从司法保护角度来看,现行法律规定,对于在人民银行确定的银行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4倍以内的予以司法保护;4倍以外的,除个别情况外,均属于非法。但据周学东透露,新的通则中,对于超出4倍的借款利率,将建议最好不要界定为非法。因为利率市场化是必然趋势,随着利率市场化的推进,必将取消对贷款利率的限制。而根据目前的规定,央行也只是对存款利率的上限和贷款利率的下限进行限制,也没有贷款利率的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