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首页-法律资讯-法律咨询-找律师-找律所-法律法规-法律常识-合同范本-法律文书-护身法宝-法律导航-专题
设为首页加入收藏
法邦网>法律资讯> 社会与法 登录注册

父亲用已故妻工龄购房 子女联合将继母告上法庭

2010年07月26日 12:41字号:T |T

广西新闻网讯 (记者 王斯 通讯员 欧云略) 父亲去世,留下套房产,父亲留下遗嘱,该套房产属于他的部分留给三儿子。可父亲去世后,4个子女却将继母告上法院,要求将父亲去世遗留的一套房改房判归他们所有,原因是房子是拿已去世母亲和父亲的工龄购买的。7月20日,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认定房屋属再婚财产归继母所有,继母应补偿该房屋价值的50%给三儿子。

邵昀(化名)与妻子苏芬(化名)系南宁市某学校职工,1984年他们所在学校建设了一批住房,并将其中的一套房屋分配给邵昀夫妻居住。1989年,苏芬去世后,邵昀与卢玲(化名)于同年再婚,并继续居住在这套房屋。1993年,适逢国家住房改革,由于邵昀在填写购买该套房屋的申请表时,没有告知学校苏芬已经死亡的事实,因此学校以邵昀与苏芬的工龄合并计算得出该房出售价格。邵昀在交付房款后取得该房屋的半产权,该房屋于1999年转为全产权,房屋产权证登记的所有人为邵昀,未记载有共有人。

今年1月,邵昀去世,在去世前,他通过公证处办理了遗嘱公证,将该套房屋中属于他的份额全部交由三儿子个人继承(邵昀有子女4人,均与前妻所生)。邵昀去世后,4个子女却将继母卢玲诉至法院,要求将争议房屋判归4人所有,其他份额由他们折价补偿给卢玲。

法院审理后认为,讼争房屋系邵昀与卢玲的婚姻存续期间购买并获得产权,苏芬的工龄被计入房屋购买的价格当中,是由于邵昀隐瞒真实家庭信息以及单位未能核实而违规办理造成的,不能因此就认定苏芬对房屋享有共有权。也并不影响该房屋归属邵昀与卢玲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定性。且卢玲与邵昀再婚后一直居住使用该房屋,故法院酌情将该房屋判归卢玲所有。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热点追踪更多

第九届尚权刑辩

马航MH17坠毁

尚权刑辩律师公

火车票实名制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