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理解,该女子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而是已经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理由:
我们先看交通肇事罪,在客体上,交通肇事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交通秩序,即该罪前提是在道路中发生的事故才是交通肇事,如果事故发生在场区内、小区内、广场内,则不是道路的交通参与人,而且,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故不能构成交通肇事罪。
分析马六女的行为特点,完全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
一、主观罪过形式
马六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三次冲进人群,显然是希望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其对危害公共安全结果追求的意图明显,对危害结果持肯定态度。当然为直接故意。
二、客观方面
1、行为方式
在本罪罪状缺乏对行为自然性质的描述的情况下,认定本罪就必须进行实质判断,且需要借助其他罪名判断本罪的实行行为。“其他危险方法”是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并列的行为方式,应当具有可罚的危险相当性,即“危险方法”在危险性上应当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行为具有相当性:危害对象的广泛性和危害后果的严重性。驾车冲撞人群的行为与放火等行为具有相当的危险性,根据判例及理论通说,此种方法属于“危险方法”的一种。
2、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严重后果的要求
交通过程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行为犯、危险犯,只要实施了足以危害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使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受到严重威胁即可构成该罪,是否造成严重后果仅是量刑而非定罪的问题。
据上,个人认为马六女的行为应定性为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王文律师:
律所:黑龙江江山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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