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差途中车祸受伤,荆州一市民与人达成赔偿。随后其因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受拒,将职工医保部门诉至法院。7月25日,记者获悉,法院一审驳回该市民的诉讼请求,原因是其事故获赔数额已远超工伤待遇支付标准。
据介绍,李先生系我市某运输公司驾驶员,从2007 年1 月起即参加了职工工伤保险。2008 年7 月11 日凌晨,李驾驶重型货车载钢材,在汉宜高速枝江至宜昌段内,与公安县杨家厂镇一中型货车在慢车道中“追尾”,李本人受伤、两车受损。当年11 月,经交警部门调解,李先生与对方达成赔偿协议,包括李本人残疾赔偿金、医疗费及车损费用共计9.9 万余元,李某自担近2万元,获赔7.9 万余元。
去年8 月,李先生得到劳动部门的工伤认定。并于同年10 月被鉴定为8 级伤残。他之后前往职工医疗保险管理部门,被告知按政策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不服该部门说法,坚持打起该例行政官司。
日前,法院经审理后,一审驳回了李先生的诉讼请求。据法官介绍,按照我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由于道路、航空等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或职工工伤涉及其他民事伤害赔偿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索取伤害赔偿。获得的伤害赔偿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方根据用人单位是否参加工伤保险,由经办机构或所在单位补足差额部分。李先生在事故中获赔7.9 万余元,除去车损1.7 万余元,他所获得人身损害赔偿6.2 万余元,已远高于其要求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3.9万余元,因而一审败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