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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姐游街”泛滥源于违法无成本

2010年07月27日 10:52字号:T |T
核心提示:在我看来,“习惯性游街”的泛滥,既不在于观念落后,也不在于法律无知。一些地方热衷进行公捕公判,其最根本的原因在于“违法无成本”。

广东东莞某派出所对卖淫女戴手铐并牵绳示众事件等,人们把此类做法称为“习惯性游街”。 人们不禁要问:我国已实行依法治国十数年,立法不断完善,执法观念和水平日益提高,公民法治意识大为增强,每每发生公捕公判事件,广大公众都给予“老鼠过街”式的讨伐,那为什么“习惯性游街”还仍然屡禁不止,反有日益泛滥之势呢?

是有关部门不知其侵犯人权,违背法治精神吗?绝对不是。

那么,是我们的法律和政策没有明文规定和严厉禁止吗?当然也不是。我国最新制定的新法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等都明文要求执法机关要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权,而且在此之前中央就曾下发文件三令五申,要求司法机关不仅对死刑罪犯,对其他已决犯、未决犯以及一切违法的人,一律不准游街示众。我们不明白,既然新法旧规都有禁止性规定,为什么一些地方还对“习惯性游街”情有独钟呢?这正是值得我们认真思考的问题。

在我看来,“习惯性游街”的泛滥,既不在于观念落后,也不在于法律无知。一些地方热衷进行公捕公判,其最根本的原因在于“违法无成本”。我们在分析违法行为屡禁不止时,往往归结为违法成本过低。既然违法成本过低都无法有效遏止违法,那么,如果是违法无成本呢?后果恐怕不言而喻。而我们对明显违法的公捕公判行为的态度,就是典型的无成本。因为我们没有听说任何一个地方的相关负责人因为召开公捕公判大会而受到处理,哪怕是最轻微的警告处分。试想,如果发现公捕公判现象,其负主要责任的领导就要受到相应处分,甚至被撤职免职,笔者不相信会有哪个地方还会逆势而为。

总之,学界的指责和社会的质疑,对一些官员都是不痛不痒的,既不影响现在的官帽,更不影响未来的晋升,违法和侵权不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甚至还会因此而被当做治理政绩,于是官员们也就没有理由不趋之若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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