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东莞警方开展了“创平安、迎亚运”的扫黄行动,其中一组卖淫女赤脚游街的照片在网上引起热议。从相片所见,两名穿着时尚的涉嫌卖淫女,不但赤脚,且戴着手铐,背后还被幼绳牵着。这是继郑州警方在网上公布小姐裸照、深圳警方将小姐游街示众、武汉警方在大街小巷贴出实名曝光多名涉黄落网人员的公告之后的又一起扫黄成果大展示。可是看到这些照片,看到那对生命的残忍与对弱者尊严的侮辱让我感到出离悲哀与愤怒。
而看到这则新闻后面的留言,怒斥这种侮辱他人尊严无视人权的声音响彻网络,又让人感觉到温馨。
违法者也有人权,这本是宪法赋予每个人的权利,法律也明确规定:即使是罪犯也享有人格权。具体来说,一个人的姓名权、名誉权、隐私权等等,即使现有法律程序也不能剥夺。一个人违法犯罪了,当然应当接受处罚,但是,对于他们的处罚也只能依照法律来进行。譬如说“小姐”从事卖淫嫖娼的活动,不过是一种轻微违法行为,并不是什么犯罪行为,法律规定也只是对他们进行治安罚款、行政拘留,但是,绝对不能对他们进行法外的处罚。如果警方将她们游街示众,对她们人格的污辱,甚至远远超过了行政拘留十五天的处罚,警方这种法外处罚行为,严重地侵犯了她们的名誉权。从这个意义上说,强迫卖淫女游街示众,侵犯了公民的人格权,反而属于严重违法行为,至少违反了宪法(可惜没有什么违宪责任)、侵权责任法等法律,造成严重后果还有可能导致犯罪。“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必赔偿”,这是温总理对公权力行使规律的精辟阐释。但是直至今天为何仍有执法者屡屡试图挑战宪法和法律,执法犯法?是公权在堕落还是权力导致的执法变态?
在此,我突然想到了一篇文章,我不知道网友们看过没有,但都不妨,没看过的可以好好看一遍,看过的,还可以再读一遍。这篇文章就是《世界人权宣言》,我们的祖国也是签署国之一。
第一条 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他们赋有理性和良心,并应以兄弟关系的精神相对待。
第二条 人人有资格享受本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区别。
并且不得因一人所属的国家或领土的政治的、行政的或者国际的地位之不同而有所区别,无论该领土是独立领土、托管领土、非自治领土或者处于其他任何主权受限制的情况之下。
第三条 人人有权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
第四条 任何人不得使为奴隶或奴役;一切形式的奴隶制度和奴隶买卖,均应予以禁止。(你想到了谁?“山西黑窑洞”、“东莞童工”?)
第五条 任何人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残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罚。(你是否看到游街的“小姐”?想到“躲猫猫”“喝开水”以及很多死得不明不白的嫌疑犯?)
……
第十三条 (一)人人在各国境内有权自由迁徙和居住。
(二)人人有权离开任何国家,包括其本国在内,并有权返回他的国家。(读到这里你一定想起了一个名字孙志刚,是否还想到我们那几亿“暂住”在自己祖国的同胞?)
……
第十七条 (一)人人得有单独的财产所有权以及同他人合有的所有权。
(二)任何的财产不得任意剥夺。
(是否想到为了保护自己的财产不被非法拆迁而自焚的女士?)
……
第十九条 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持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和思想的自由。(是否想到那些已经被审判、正在接受审判的网民?)
……
第三十条 本宣言的任体条文,不得解释为默许任何国家、集团或个人有权进行任何旨在破坏本宣言所载的任何权利和自由的活动或行为。(你想到了什么???)
这篇文章已经发表62年了,文章发表时,我们祖国还在内战当中,我们的执政党还在为了新民主主义、为了民主和自由而浴血奋战。可是, 62年后我们还在为“小姐”游街而呐喊、愤慨,还在为保护自己的财产而自焚,为“暂住”在自己的祖国而卑微的工作着。历史,真的是螺旋上升的吗?
网址:http://qiuyue.fabao365.com/
联系电话:13321128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