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2日晚10时许,河南郑州一戴墨镜的女子驾驶一辆红色马自达6轿车,连续3次冲向在小广场上乘凉的农民工,在警方赶到现场后,女子驾车再次出现在广场,民警驾驶警车拦截,女子加速逃逸。事故造成5名农民工被轧伤。其中两名农民工受重伤,3名农民工受轻伤。
对于“马六女”的疯狂行径,网上对其口诛笔伐的评论比比皆是。在此,我不想再加以谴责。本文主要探讨“马六女”的行为,究竟应该受到何种法律制裁。
“马六女”开车撞人,让人首先想到的是交通肇事罪,但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中要求事故发生场所是在道路上,而本案是在丰庆路与国基路交叉口向南100米路西清华紫光园的售楼大厅门前广场,明显不是在道路上。而且,交通肇事罪的主观方面一般是过失,但据相关报道,“马六女”在开车前大量饮酒,并将车辆驶向非车道的广场,而广场多是人群聚集的地方,快速行车,难免撞伤他人,而“马六女”无所顾忌的将车冲向广场。可以推断,“马六女”在主观上,故意放任危害的发生,属于间接故意。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马六女”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马六女”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究竟应为何罪呢?本人认为,“马六女”的行为更适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大量公私财产的安全。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所谓其他危险方法,是指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之外的,但与上述危险方法相当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方法。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必须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犯罪的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实施的危险方法会危害公共安全,会发生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公私财产安全的严重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实践中这种案件除少数对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持希望的态度,由直接故意构成外,大多持放任态度,属于间接故意。在本案中,就主体而言,“马六女”已满十八周岁,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虽然“马六女”的朋友说“马六女”有间歇性精神病,但这只影响量刑,并不影响定罪。就主观方面来看,“马六女”在开车前大量饮酒,并将车辆冲向非车道的广场,而广场多是人聚集的地方,快速行车,难免会危及到广场上不特定人的生命安全,而“马六女”无所顾忌的将车冲向广场,放任了危害结果的发生,属于间接故意。从客观方面和客体来讲,“马六女”酒后飙车,冲向广场,在遭到民警驾驶警车拦截的情况下,又加速逃逸,置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于不顾,可见其危害方法足够危险,情节不可谓不恶劣。而且,“马六女”的疯狂行为与2009年由于醉驾肇事而备受全国关注的成都的孙伟铭和南京的张明宝的犯罪事实有诸多的相似之处,他们最终都是以“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据此,本人认为,“马六女”的行为被定性为“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最恰当的。
据目前新闻报道所披露,“马六女”的朋友称其是因为感情受挫,导致间歇性精神病才做出如此违背常理的事情来的。但是,不管她的人生是如何不幸,都不应该放任自己给别人的人生也带来灾难性的毁灭。在法律面前,众生平等,每个人的生命都是无价的。
“马六女”应对其恶劣的犯罪行为付出应有的代价,受到法律的严惩,以警世人,防止悲剧的再度发生。
湖北枫园律师事务所 杜燕 周传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