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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国有资产致损失应予立案追诉

2010年05月20日 09:05字号:T |T

最高检等部门发布相关标准 如数额超三十万元——售国有资产致损失 应予立案追诉

据新华社电 根据18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四百张(枚)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其同时规定,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此外,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5000元以上的,将立案追诉。

同时,我国明确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立案追诉标准,指出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造成股东、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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