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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领低保者必要约束合情合法

2010年07月29日 16:10字号:T |T

郑州日前出台《郑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规定拒绝有关部门介绍就业或技能培训、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公益劳动等12类人群不能享受城市低保待遇。(《人民日报》7月28日)

为让低保政策真正惠及最需要的人。近几年,人们要求仔细甄别低保对象的呼声越来越高。但每当某地出台具体“细则”或“规范”时,又会产生很多争议。如“公益劳动”该不该和低保挂钩,赞成者说“这是享受低保者应付的角色成本”,反对者说“享受低保是公民权利而不是政府恩惠”,不宜在法律之外人为缩小低保对象的范围。

享受低保是公民权利,这不假。但众所周知,权利从来就不是绝对的,而是和一定的义务和责任对应的,那种认为“享受低保是无任何附件条件”的想法,无疑是认识误区。实际上,对享受低保者附加一定条件,是国际通行做法。如,我国香港规定领取政府救济金的要做社工,澳大利亚规定领取失业救济者在失业期间需为政府做一定的义工,法国规定领取失业救济者必须积极参加各项就业培训,美国为领取救济者发放的消费券只能用于购买基本生活用品……

最低生活保障,本质上是一种社会公共产品,政府有义务使其效益最大化。在我国社会保障还不发达的今天,必须想办法让那些确实需要帮助的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也就是说,只要政府的规定没羞辱、歧视申领低保者,没将“流离失所、衣着无落”者排除在外,就是可以理解的。

任何政策都含有一定的价值导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凸显的是人权价值,是社会和谐。但如果对享受低保者没任何限制条件,这一保障制度就可能变成“养懒汉”、“养假穷者”,而这是与社会道德格格不入的,更不利于社会和谐和社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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