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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精神病”频发 专家称因公权力不受制约

2010年05月20日 11:17字号:T |T

河南省漯河市农民徐林东因为代理残疾人张桂枝状告乡镇府,被以“精神病”之名关押在精神病医院长达6年半之久(详细报道见本报5月6日A07版)。此事引起广泛关注。

其实,就在徐林东事件曝出前,湖北省十堰市市民彭宝泉和邓复华,因用相机和DV拍摄该市五交化公司员工信访场面,被以疑似精神病为名,强制送入当地茅箭精神病院。

《法治周末》记者了解到,徐林东事件、彭宝泉事件并非孤例,而是屡有发生。

对此,卫生法专家、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张赞宁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认为:“‘被精神病’现象的大量出现,是公权力不受制约的必然结果。”

“政府强制医疗”前提条件

一个人是否有精神病,谁有权鉴定?又有谁有权委托鉴定?这是《法治周末》记者在采访过程中多次听到的疑问。

2004年,黑龙江农民黄淑荣因上访被多次强行送进精神病院,后被20多位精神病专家会诊鉴定为“连轻微精神病都不是”。

2007年,四川邻水县公安局刑警队民警熊亮因不服局党委作出的让其离岗培训的决定不断上访,最后被送到重庆某精神病医院强行治疗203天。

2008年10月,山东新泰农民孙法武赴京上访时,被镇政府抓回送进精神病院20余日,签下不再上访的保证书后被放出。

徐林东的代理人常伯阳向《法治周末》记者介绍说,在徐林东事件中,乡镇政府肯定不符合送医主体资格,因为被送者还有自己的家人;即使徐林东真有精神病,也应由其家属送医。

常伯阳认为,根据我国刑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确定是精神病人,且在满足其“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前提之下,首先也应该是“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只有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北京中医药大学卫生法客座教授卓小勤认为,对此处“必要的时候”的理解是,“无家属或监护人,或者家属和监护人无能力看管和医疗的情况”。

“对于刑法中规定的精神病人‘由政府强制医疗’一款,除非上面提到的前提条件都满足: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无家属监护人或家属监护人无力看管和医疗,否则乡镇府根本无权送人入精神病院。”卓小勤说。

张赞宁认为,“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有两层意思,一是无家属或无监护人的,或者家属或者监护人不履行看管责任时;二是家属或者监护人虽然想履行其看管责任,但是无能力履行时。后一种情形如监护人因年老体衰,管不住患有精神病的被监护人,或者因无经济能力将其送精神病医院治疗的,这时就需要由政府埋单。

常伯阳认为,在徐林东案件中,这几条前提条件无一成立,乡镇政府属于侵犯了宪法所赋予公民的人身自由,构成了非法拘禁。所以,他在给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提请全国检察机关严厉打击假借“精神病”名义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犯罪活动》的建议书中,建议对涉案干部以涉嫌非法拘禁罪追究刑事责任。

与立法滞后没必然关系

在采访中,受访律师和专家多向《法治周末》记者表示,由于我国精神卫生法迟迟没有出台,委托、治疗精神病的相关法条散见于有关规定中,由谁送精神病人入院治疗以及送医程序,尚缺明确法律规定,由此留下了违法甚至犯罪的空间。

地平线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的黄雪涛长期关注精神病方面的法律议题。

黄雪涛认为,当前的精神病非自愿住院的医疗规范本身存在重大缺陷,是导致制度性滥用的原因之一。

2006年,广东女子邹宜均因家庭纠纷被强行送进精神病院。黄雪涛是邹宜均的代理人,2009年3月,邹宜均和有关医院以及自己的家人对簿公堂。

因此,许多专家和律师认为,“被精神病”现象所以屡屡出现,源于精神卫生法迟迟没有出台,无法“准确判断精神病,保障病人住院权”。

对此,张赞宁有不同看法。

他认为:“‘被精神病’现象的大量出现,同我国精神卫生立法的滞后没有必然联系。”

“如果是精神卫生立法不健全而导致的社会问题,无非是对真犯有精神病的人,谁有权送医,应由谁埋单,或者在对精神病人实施强制治疗等问题,因规定不明确而造成扯皮、推诿或争议等问题发生;决然无可能因精神卫生立法不健全,而会产生将大量精神正常或无精神病的人抓到精神病院进行强制治疗的问题发生。”张赞宁对《法治周末》记者说。

但张赞宁也同意,一部好的精神卫生法律是可以对滥用权力现象起到制约作用。因为确有少数事件是因为精神病医院出于利益驱动(如只要有家属送病人来,不管三七二十一先收住院再说)或诊断不明造成误治。后一种情形与精神卫生立法的滞后有一定关系。

据《法治周末》记者了解,一方面是“被精神病”事件屡屡出现,一方面却是真正的精神病患者得不到照顾和救治,给社会造成极大的隐患。

据媒体报道,目前我国精神病患者已达1600多万人,其中有暴力倾向的占1%至2%,每年全国由精神病患者引发的刑事案件,达万起以上。

关键在政府无法确保出钱

据《法治周末》记者了解,九届全国人大以来,年年都有不少全国人大代表提出制定精神卫生法的议案。在医药卫生领域,相关议案的数量仅次于食品安全卫生法。

从1985年开始立法工作,2009年6月公布草案征求意见,其间历时25年,该法至今仍未能出台。

1985年,卫生部组织四川省卫生厅和湖北省卫生厅共同起草该法的草案。

其后,卫生部将其送给部分法律专家和全国各省市征求意见,多次召开座谈会并组织调研、考察。

在此期间,上海市率先制定《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随后北京和宁波、杭州也制定了地方性法规。

2000年,根据全国人大代表的议案要求,卫生部将制定精神卫生法草案列入立法计划,建立了立法领导小组和工作班子,在全国进行精神卫生工作现状和立法难点的调研,在征求各部委和各省市意见的基础上,反复修订法律草案的征求意见稿。

2009年5月21日,精神卫生法草案的起草人之一,被誉为中国司法精神病学泰斗的四川大学华西医院博士生导师刘协和透露,最新修改的精神卫生法(征求意见稿)已发出,最快有望在当年出台。

一位全国人大精神卫生立法调研组成员当时也透露,精神卫生法草案,有望规定强制收治精神病人需要复核诊断。对拟强制住院的“准精神病人”,医生诊断后,应有一道复核程序,对病情做全方位的鉴定,以免因诊断不当或其他目的导致正常人住进“疯人院”。

但最终,精神卫生法也没有如期出台。

黄雪涛等法律界人士认为,精神卫生法迟迟未能出台的根本原因,并不是法律条文难制定,而是政府无法确保大量的投入来配套法律的实施。

在张赞宁看来,虽然精神卫生法“难产的原因尚不得而知”,但据其了解,“2009年4月3日卫生部有个精神卫生法讨论稿,共有八章第五十四条。虽未公开征求意见,但对此稿各界争议很大”。

“国家的精神卫生立法难产,反倒地方精神卫生立法活跃。”张赞宁指出。

现行法律法规中的相关规定

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由鉴定人签名,医院加盖公章。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三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规定:“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予以行政处罚,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可以采取保护性措施。需要送往指定的单位、场所加以监护的,应当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并及时通知其监护人。”

2001年11月23日,卫生部出台《卫生部关于加强对精神病院管理的通知》,其中规定:

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的“精神与行为障碍分类临床描述与诊断要点第10版(ICD—10)”和“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二版修订版(CCMD—2R)”的规定,严格掌握收治标准,及时收治患者,认真办理住院相关手续。正确诊治各类精神疾患,为每个病人建立内容规范、清晰、完整、准确的病历或病历卡及康复记录,不得弄虚作假。慎重对待每一个精神病患者。/六、精神病患者在精神病医院就诊,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或方式侵害患者的合法权益,违者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在其附件中对“精神病人入院收治指征”作了5项限制性规定:1、临床症状严重,对自己和(或)周围构成危害者;2、拒绝接受治疗或门诊治疗困难者;3、严重不能适应社会生活者;4、伴有严重躯体疾病的精神病人应视躯体疾病的情况协调解决收治问题;原则上应视当时的主要疾病决定收治医院和科室;5、其中对出现严重自伤、自杀、拒食或严重兴奋、冲动伤人、外跑等,可危及生命或危害社会治安者应属紧急收治范围,并应给予特级护理。

(法治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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