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宁波北仑区检察院近期推行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引发舆论热议,正反意见相持不下。而作为实践者的该检察院则不断主动接受媒体采访,强调“以善代刑”的政策依据和实际成效。7月28日出版的《广州日报》,即以《车祸撞死人司机为何免予起诉?》为题,探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利弊。
司法改革事关国家法制统一,牵一发而动全身,尤其是地方司法机关,更应遵循法度、严格规范,要考虑改革的法律风险与合法性危机。由此,相关部门似乎不应该急于为自己的“创新”进行宣传或者“辩护”, 更应倾听不同声音,使自己更为清醒和理性。
“附条件不起诉”的地方性实践,看来至少必须经得起以下追问:
首先,此项“司法创新”是否具有法律根据?早在今年6月,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研究部门就曾专门召开过“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立法建议的论证会议,并传出拟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立法建议的消息。这本身就说明,最高司法机关都明确意识到这是一项现行法律尚无规定,需要通过新的立法才可建立的新制度。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的基层检察院又怎么可以在法律未变的情况下,“率先推行”,争夺“头功”呢?
其次,“符合改革方向”是否就可以自行设制?这涉及到目的与手段的关系。其实,目的正当从来就不是手段正确的理由。比如建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可能确属司法改革的目标,但非经特许批准,任何单位都不能以“符合发展方向”为由,自行“先行先试”,并逼迫法律“事后追认”。应当避免出现突破法律、各自为政的乱象,立法先行、统一部署才是重要的保证。
其三,“制度创新”是否可以自我授权、自我扩权?缺乏法律依据的权力设置,就是一种自我权力的授予和扩张。我国刑事诉讼法将检察院“相对不起诉”的条件限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处罚”的范围,具有“控权”性质,而“附条件不起诉”则将范围扩至“可能被判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等情形。而这一范围,正是有关机关拟向立法机构提出建议的事项,是否能够获得采纳,还是未知数。在法律未变的情况下,基层检察院却已经设制操作,自然属于自我设权、自我扩权。
最后,“附条件不起诉”是否真的对当事人有利?我国现行法律上的不起诉制度,其实无须附加“社会服务”等劳动义务,在条件符合的情况下就可直接适用,而现在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却需要安排一定时间的社会服务考察内容。这对于当事人而言,究竟是祸还是福?是从宽了还是更严厉了?
被法院判处缓刑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间内依法都无须参加强制性劳动,行动也相对宽松和自由,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认定当事人有罪之前便安排最长达一年之久的“义工”服务,如果当事人拒绝或者工作表现不佳,则将面临有罪指控的危险。在诉与不诉的利害权衡及精神压力下,当事人的“自觉劳动”难免染上“被迫”、“强制”的属性,既如此,检察院方面怎么可以自嘘“附条件不起诉”为“符合改革方向”、“有利于当事人利益”呢?
地方司法创新可能还涉及国家司法权统一前提下的公检法权力配置、合理分界和相互制约关系,涉及司法权控制或者影响之下的涉案当事人及其辩护律师的合法权利及其有效行使等问题,需要全面论证、科学分析。要害在于:司法权力应当依法行事,地方性司法创新探索,同样必须恪守权力边界,要在正确的法治理念和制度框架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