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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三角机动车9月起执行国Ⅳ标准

2010年07月30日 19:00字号:T |T

28日,广东省环保局发布《关于珠江三角洲地区执行第四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告》,要求9月1日起,珠三角地区销售和注册的机动车要达到国Ⅳ排放标准,不合要求的车辆要停止销售、注册。6月1日至8月31日为执行过渡期,其间车辆销售、新车注册登记、外地转入的变更登记和转移登记等仍可按原有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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