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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中被盗业主状告物业索赔

2010年05月20日 12:05字号:T |T

本报讯 (记者 王纳)居住在南山区某花园的赵女士家被盗,她状告物业管理公司索赔,而物管却反驳称,服务费取之于业主,若判他们赔偿,其实是用全体业主的钱赔偿赵女士一人的损失,这对全体业主不公。究竟业主告物管,谁才是受害者?此案昨日在深圳中院二审开庭。

业主:

保安未核实来访人员身份

去年6月11日,赵女士家被盗,损失了包括名牌手表、钻戒等一批财物,总价值277400元。警方根据监控录像及小区保安陈述发现,犯罪嫌疑人驾车从前门进入小区,当值保安并未按照规定核实来访人员的身份,并且保安既没有在主要通道上驻守,也没有在小区内巡逻。赵女士遂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

物管:

已履行管理服务义务

此案在南山区法院开审时,物业公司方辩称,根据其与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规定,其应当“配合和协助当地公安机关进行安全监控和巡视等保安工作,但不含人身、财产保险保管责任。”事发当天,保安对进入小区的车辆进行了询问和登记,并进行了值班巡逻。事发后也及时派人保护现场、报警并提供线索配合警方破案。案发当晚,还为赵女士更换了防盗门和防火门的门锁。他们已经履行了管理服务义务。

物管赔钱对全体业主不公?

一审法院认为,正是因为物业公司工作上的不完善,导致嫌疑人轻易得手,遂判处物业公司承担30%(即54000元)的赔偿责任。

因不服该判决,物业公司方向深圳中院提起上诉。物业公司方代理人称,物业服务费取之于业主,用之于业主,若判他们赔偿,其实是用全体业主的钱赔偿赵女士一人的损失,这对全体业主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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