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0日,北海港 (000582)收到了北海市海城区地方税务局《备案类减免税审核确认告知书》。根据相关规定,确认北海港可以享受免征2008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自用房产的房产税。
北海港2008年起每年应缴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自用房产的房产税共计626.71万元。由于公司在2008年、2009年、2010年上半年度财务报告中对该笔账目作了免税处理,因此根据上述告知书,北海港无需调增2010年上半年度以前收益,2010年6月30日以前的收益将不受影响;在2012年12月31日前均享受免征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自用房产的房产税的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