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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罚交通违法不应仅“重”罚金

2010年08月04日 10:18字号:T |T

8月1日,深圳正式实施《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多名手发新车主和外地司机纷纷声称“并不知情”,大声叫冤。一外地司机刚从佛山到深圳与一位多年未见的朋友会面,不料在回佛山的途中被交警拦住,因车牌上婚庆胶贴没有撕干净,被开出6000元的罚单。(8月2日 《广州日报》)

早在去年,深圳的交通违法处罚条例征求意见稿就以严苛出名,激起全国舆论热议。从最后的成稿来看,理念不可谓不新、罚则不可谓不严,正如媒体所言,“新交通处罚条例实施后,深圳将成为全国交通管理最严格的城市”。其实,谁都明白一个道理:重罚是手段,而不是目的,规范交通行为、舒畅交通运行、减少交通事故,这才是立法的主旨。

城市车辆越来越多,城市道路越来越堵,耗费在路上的出行成本越来越沉重,在硬件掣肘的现实语境下,规范秩序是求得公共利益最大化的次优选择。从这个意义上说,笔者非常赞同深圳的重罚交通违法理念。赞同的理由有二:一是深圳交通拥堵、违法频仍已成为城市的心头大患;二是全国酒驾的治理经验也支撑了一个现实观点,重罚或严法只要一竿子到底,收效立竿见影。

然而,于重罚理念之下,具体操作仍有商榷的空间。2009年10月14日,深圳的4位执业律师联名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寄出了一份建议书,对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10点质疑,认为草案征求意见稿所规定的处罚金额和递增的幅度让人震惊,同时涉及具体立法对现行法律的变通幅度和是否超越授权范围等问题,希望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草案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此事最终没有下文。但从已经生效执行的新处罚条例看,显然存在着明显的硬伤。就譬如新闻事件中的6000元罚单,于外地司机而已,既无书面通知提示、也无路面醒目标识,管理者并未尽到告知义务,如此大的罚单砸下来,若司机果真不是明知故犯,则处罚显然过重,经不起程序正义的考量。

尽管新条例提及到人性化、社会服务令等新鲜说法,但主线仍围绕着“重罚金”展开,其他罚则反倒显得过于陪衬,也缺乏有效的监督措施跟进,这显然与我国行政处罚的立法原则相悖。行政处罚的原则当是教育为主、处罚为辅,如果所有违法行为皆在罚金上“从重从严”,法律的正义性恐怕就要被消弭——毕竟,有钱的富人未必会对罚金的多少敏感。更何况,有些交通违法是恶意的,有些则是无意的,既然原因多元,高额罚款就不当是唯一的整饬手段。

违法行为自然当罚,但罚也得遵循法律的逻辑,不能以“大快人心”的江湖法则为无上圭皋,要让重罚交通违法的执法行为少一些质疑,职能部门起码要做好三件事:一是眼睛不要只盯在罚款上,还应落实好扣分、社会服务等罚则;二是做好事前的宣传告知,让行政相对人心里有数,不至于罚得很冤枉;三是交管部门须进一步完善当地道路标志及规划,尽可能减少司机“被违章”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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