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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10月1日起实施

2010年08月04日 17:23字号:T |T

昨日(2日),(河南)省卫生厅公布《河南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该办法将于10月1日起实施。

暂行办法规定,全省各地司法部门与卫生行政部门联合组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委员会由专、兼职人民调解员组成,3日内答复是否予以受理。

医疗纠纷发生之后,可以由医疗机构与患者或者患者家属协商解决,可以由当事人向卫生行政部门或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解决,也可以直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暂行办法规定,医患发生纠纷时,患方有下列行为之一,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警,公安机关要依法处置扰乱医疗秩序构成的违法犯罪行为:

(一)在医疗机构诊疗或办公场所内寻衅滋事的;(二)在医疗机构主要出入通道拉横幅、设灵堂、张贴大字报等扰乱医疗秩序,造成一定后果的;(三)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医务人员造成一定后果的;(四)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五)故意破坏或窃取医疗机构的财物和文件材料、档案资料,不听劝阻的;(六)抢夺患者、他人或医疗机构医疗文书,以及与医疗纠纷相关的医疗证物(药品、卫生材料、器械等),经劝说无效的;(七)其他扰乱医疗机构正常办公秩序的行为。邢进 实习记者 宋建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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