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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设企业不得承继税收优惠

2010年08月05日 16:29字号:T |T

□本报记者 朱宇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的《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规定,合并或分立而新设的企业不得再承继或重新享受原企业的税收优惠

《管理办法》指出,根据有关规定,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企业分立,已分立资产相应的所得税事项由分立企业承继,这些事项包括尚未确认的资产损失、分期确认收入的处理以及尚未享受期满的税收优惠政策承继处理问题等。

其中,对税收优惠政策承继处理问题,凡属于依照《税法》规定中就企业整体享受税收优惠过渡政策的,合并或分立后的企业性质及适用税收优惠条件未发生改变的,可以继续享受合并前各企业或分立前被分立企业剩余期限的税收优惠。合并前各企业剩余的税收优惠年限不一致的,合并后企业每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应统一按合并日各合并前企业资产占合并后企业总资产的比例进行划分,再分别按相应的剩余优惠计算应纳税额。

《管理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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