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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毒男子当街引爆爆炸装置身亡

2010年08月05日 17:37字号:T |T

核心提示

去年10月16日,一名男子行至李沧区大崂路1001号时,突然引爆身上的爆炸装置,该男子当即被炸身亡,路过此处的一辆福克斯车头被炸毁,车上幸无人员伤亡。事后警方查明,引爆爆炸装置的男子梁某某因感情纠葛 ,大量吸食毒品导致精神异常,并产生厌世情绪,制造了这起爆炸案。此外,这起案件的背后还有“三双手”:曾经是采矿工的潘某和盛某“赞助”了梁某某炸药和雷管,而牛某某则帮其购买物品 、协助制造爆炸装置。案发第二天,上述3名嫌疑人被抓获归案。近日,李沧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一审,盛某、潘某以及牛某某被判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被处一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案发

马路突传巨响男子尸首两分

2009年10月16日11时6分左右,李沧区大崂路1001号门前的马路上突然传出一声巨响,走在街头的一名男子在无人注意的情况下,引爆了身上的爆炸装置,该男子当即被炸得四分五裂。事发时,市民纪先生正驾驶着一辆黑色福克斯轿车途经于此,眼前突然间爆炸,他立即刹车,不过车头还是被炸毁,幸亏自己没受伤。

本报记者当时在现场看到,马路上散落着爆炸物留下的碎片,死者的尸体以及衣物血肉模糊,福克斯的车头被炸得凹了进去。

案件发生后,青岛市公安局迅速开展处置和侦查工作。公安机关查明,在爆炸中死亡的男子名叫梁某某,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人,暂住青岛市。梁某某因感情纠葛,大量吸食毒品导致精神异常,并产生厌世情绪,制造了土制爆炸装置。案发当天,梁某某行至李沧区大崂路与黑龙江中路路口处时将爆炸装置引爆,当场身亡。

■抓捕

自爆男子身后揪出三个帮手

除此之外,警方调查发现,爆炸装置并非梁某某一人制成。2009年10月17日,案发第二天,警方将此案的另外3名嫌疑人盛某、潘某和牛某某(女)抓获。

2009年10月19日,嫌疑人牛某某因涉嫌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被刑拘,嫌疑人盛某因涉嫌犯爆炸罪被刑拘;同年10月20日,嫌疑人潘某因涉嫌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被刑拘。今年5月20日,李沧检察院指控盛某、潘某、牛某某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向李沧法院提起公诉。

■调查

盛某 还朋友人情弄来两斤炸药

近日,李沧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经查,盛某今年44岁,家住平度,小学肄业,在一家采矿场工作。

盛某在庭审中称,他与梁某某是朋友关系。盛某曾看好了一辆摩托车,托梁某某购买。当时那辆摩托车的市场价是2700元,但盛某手头没有足够的钱,梁某某“仗义”地表示,只给2200元就可以,剩余500元以后再说。从这件事上,盛某牢牢记下了这份“人情”。

去年10月,梁某某与盛某联系,表示想弄点炸药,盛某二话没说便答应了下来。之后,盛某从采矿场用塑料袋带出来1000余克炸药,又把炸药放进了一个方便面盒子里,于当年10月15日交给了梁某某。

潘某 提供雷管还告知引爆方法

除了盛某之外,现年35岁的潘某也给梁某某提供了帮助。潘某也是平度人,小学肄业,系梁某某前妻的现任丈夫,但是与梁某某还是有交情的。

据了解,潘某也曾从事过采矿工作,家里藏有雷管。当梁某某索要雷管时,潘某觉得反正在家放着也有危险,索性将私自储存的5枚雷管提供给了梁某某。

而盛某、潘某与梁某某一起吃饭时,把爆炸物如何制作以及引爆方法告知了梁某某。

牛某某 明知是犯法还帮着“跑腿”

牛某某也是梁某某的朋友,现年39岁,小学文化程度。公诉机关指控,去年10月16日2时许,梁某某携带炸药、雷管 、啤酒瓶等物品来到家住李沧区四流中路的牛某某的暂住处。

当日8时许,梁某某提出让牛某某帮助购买黄油 、电池、胶带等物品。

牛某某明知道梁某某欲非法制造爆炸装置,仍将所列的物品买好交给梁某某,之后又提供了报纸、剪子等物品,协助梁某某制造爆炸物。

■庭审

被告人称原以为他去炸鱼

今年6月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我也是被‘蒙在鼓里’,梁某某当时说去池塘炸鱼。”被告人潘某在法庭上说,他认为自己的行为不属于制造爆炸,只是在吃饭时向梁某某介绍了如何装置、引爆爆炸物。此外,潘某还表示,电雷管也不是他做的,他也不知道到爆炸后的威力有多大。但是当法官问及,潘某某没有合法手续却持有电雷管时,潘某某却低下了头。

盛某与牛某某也表示,熟悉梁某某的都知道他吸毒,而且那次见面梁某某神神叨叨,重复说话,看起来已经神智不清,此外梁某某说自己制造爆炸物是要去炸鱼,一次可以挣四五千元,于是他们才帮助他。法官指出,经过调查,梁某某在其家中提醒过牛某某把家里的小狗管好,不要动到他的包,否则将会把楼轰倒。牛某某在法庭上也承认后来知道该装置是爆炸物。

■宣判

非法制造爆炸物三人获刑

法官审理认为,在本案中,已经造成梁某某死亡,尸首分离,车辆受毁的后果,当时的场面特别惨烈,而且当时是十运会期间,运动员刚刚入住酒店,就发生了这样大的事情,在社会上造成了很大的影响,因此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较大的。被告人盛某、潘某虽然主观上不具备直接追究爆炸的主观故意,但是在危害结果的发生上是持放任态度的。这也是国家对炸药、雷管进行另类登记的原因所在,这种物品是特许管制的。但是提供炸药、雷管,并教授使用方法 ,其结果的发生是显而易见的,尤其是对一名没接触过炸药的人来说,更是不能操作的。因此,盛某、潘某在主观上仍是故意,应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牛某某、盛某、潘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未经许可非法制造爆炸物,其行为均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应予依法惩处。在梁某某非法制造爆炸物过程中,被告人盛某、潘某向其提供炸药雷管、传授制造方法;被告人牛某某帮其购买物品、协助制造,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对三被告人应减轻处罚。法院最后宣判,牛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盛某、潘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A4、A5版文/记者 王悦 图/记者 徐新东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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