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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为产品好卖竟仿冒他人包装 被判赔5万元

2010年08月09日 14:47字号:T |T

本报讯(记者 李广军 实习生 郭文静)在商品包装装潢设计中不是进行创新,而是全面“借鉴”他人已成熟的产品包装,结果被诉不正当竞争。记者昨日从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对一起擅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纠纷案进行了一审判决,长沙市某食品公司被判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5万元。

原告玛氏食品(中国)有限公司是美国马斯公司在华投资设立的外商独资公司,马斯公司拥有世界知名品牌“DOVE/德芙”。原告诉称,被告长沙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某品牌巧克力产品所使用的包装装潢在整体构图、颜色组合、图形文字排列、布局方式上与原告产品包装装潢极其相似,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故诉至法院。

法院经庭审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仿冒原告产品特有的包装装潢,并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仿冒包装装潢的巧克力产品,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

该案审判长余晖表示,对于商品包装、装潢的设计,不同经营者之间可以相互学习、借鉴,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创新设计,形成有明显区别各自商品的包装、装潢,“但是,对他人具有识别商品来源意义的特有包装、装潢,则不能作足以引起市场混淆、误认的全面模仿,否则就会构成不正当的市场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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