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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贷款政策有收紧趋势 开发商加紧“出货”

2010年08月10日 08:28字号:T |T

上个周末南京有5家楼盘推出新房,而这个双休日将有更多楼盘加入开盘行列。据统计,本周末全市共有7家楼盘推新房,上市的房源总数量超过700套,成为一个月以来的首波上市小高潮。业内人士表示,近日国内几大主要城市暂停三套房贷款的消息频传,贷款政策也有进一步收紧的趋势,开发商受此影响纷纷加紧“出货”。

主城区楼盘多江宁江北房源少

据365地产家居网的统计,周末开盘的7家楼盘分布在江北、江宁、河西、城南、城北五个板块。位于城南板块的包括蓝岸3G、金浦名城世家。此外,同属宁南的阅城国际花园也将在双休日推出三期产品;城北的中电颐和家园也计划在今天推出50多套新房源,主力户型为94平方米和120平方米的三房,均价在每平方米1.4万左右。

坐落在河西的五矿御江金城在5月份开盘时,曾经创下开盘当天销售七成的纪录。时隔两月,该楼盘的第二批共163套房源将于本周末再次上市。售楼处提供的信息显示,户型主要有90平方米、140平方米、170平方米以及200平方米以上等多种户型,价格暂未公布。主城区的雅居乐花园计划在周日推出最后一批房源,户型以260平方米以上的大户为主。据悉,目前意向客户中以上海、苏南等地的买房人居多。

相比之下,“销售大户”江宁和江北板块,本周上市的楼盘并不多。上周末刚刚推出148套房源的江北阿尔卡迪亚,本周末再推108套新房,全部为79平方米的精装小户型。在江宁的科学园板块,天泽苑打算推出90余套房源,均价在1.2万左右。

开发商抢上市或为避房贷收紧

从一个月前的每逢双休日只有一两家楼盘开盘,到突然冒出七家楼盘抢着开卖,南京楼市是真的回暖了,还是开发商另有所图?

“说回暖还为时尚早,主要是近期房贷政策收紧的消息频传,开发商多少有点担心。”南京苏鼎房地产研究所所长宋坚表示,银监会近日不仅建议各家商业银行暂停北京、上海、深圳、杭州的第三套房贷,而且还要将第三套房的首付提高到六成,利率更要上浮50%。

“这说明两点,一是现有的房贷政策将维持不变,二套房政策短期内不会有松动;第二,房贷还有进一步收紧的趋势,这对于开发商来说,显然是致命的。”宋坚认为,在南京还没有收紧之前,加紧推房或许只是开发商的无奈之举,一旦政策波及面扩大,南京楼市又将重回观望。

河西一家开发商私下告诉记者,为了规避房贷调整的风险,南京已有不少楼盘紧急通知刚刚签约的客户加紧签订贷款协议,以防政策有变导致大量退房。“这一波推房小高潮能否吸引到买房人,南京房贷是否还会收紧,只能拭目以待了。”

银监会前晚对三套房贷款政策的表态引发强烈关注。记者调查南京多家银行发现,目前南京银行(601009)界并没有停办三套房贷款,南京也不在银监会叫停之列。至于三套房贷款利率上浮50%的传闻,南京各家银行则表示还没有接到相关通知,可能要到下周才能明朗。

对于市场传言的“银监会已建议各家商业银行暂停北京、上海、深圳、杭州四地第三套房贷;对于未叫停的地区,第三套房的首付要提高至六成,利率上浮50%”这一消息,昨天,南京某大型国有银行人士告诉记者,确实看到了银监会叫停京沪深杭四地第三套房贷的文件,但南京并不在叫停之列,目前该行三套房贷款仍在按住建部此前的文件执行,没有停贷。

另一家股份制银行房贷部负责人则表示,目前南京各家银行都在正常办理三套房贷,比如该行首付仍按五成,利率则根据客户情况,在基准利率的1.1倍~1.2倍之间浮动。对于三套房贷款利率要上浮50%的传闻,这位银行房贷部门人士则表示,他也听说了这个传闻,但还没有接到总行的正式通知,估计下周政策才会明朗。

我省明确房屋登记强制公证范围

记者获悉,江苏省司法厅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在房屋登记工作中进一步发挥公证职能作用的通知》,对房屋登记申请人进行房屋登记申请时应提供公证证明的范围作了明确规定。

据悉,有以下有关情形,房屋登记申请人需提供有关公证证明:因房屋继承、遗赠申请房屋登记的,申请人应提交有关继承权公证书或接受遗赠公证书;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权利取得方主体涉及国外或港、澳、台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的,申请人应提交证明有关法律行为、事实的公证书;申请人提交有关合同、协议申请房屋登记的,如该合同、协议各方当事人约定须经公证方可生效的,应提交有关公证书;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抵押权登记等各类登记中涉及权利处分或限制的,申请人应提交有关委托公证书,明确委托权限、期限,授权代收房款的需特别载明;房屋登记机构认为确有需要由申请人提交有关公证文书的其他情况。

此外,通知还规定,房屋登记机构对申请人提供的用以直接证明或补充证明的公证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予以采证;如果无法提供申请登记所需要的有关证明材料原件,但能提供公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影印件与上述原件相符的公证文书的,也应认定其证明效力;如出现申请人提供的登记材料是国外或港、澳、台有关机构出具的情形,则应要求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公证、认证或核对手续后,再予以采证。申请房屋登记事项涉及房产赠与、分割、入股等法律事实,委托事项涉及买卖、抵押房地产,未成年人父母双亡或均丧失行为能力的情况下,监护人资格非法院指定的,房屋登记机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根据实际情况要求申请人提交有关法律行为、法律事实的公证书。

据相关人士称,公证机构办理涉房公证前,应到房屋登记机构查询登记簿,登记机构应当提供便利。公证机构撤销与房屋登记有关的公证文书之前,应及时与房屋登记机构联系,通报有关情况。公证机构撤销有关公证书的决定,应抄送有关房屋登记机构。公证机构应当健全公证争议解决机制和公证赔偿机制,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对涉及房屋的公证事项发生争议的,公证机构应当积极调解,妥善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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