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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钱救妻案”的罪与罚

2010年08月10日 09:24字号:T |T

我们的社会治理,也应该有更加宽广的视野,不仅是关于情与法的较量,更要反思并完善我们的社会救助体系,让“郎计红们”不再走投无路、铤而走险,从源头上减少犯罪的社会因素。

为给患病妻子筹措治疗费用,借债无门的郎计红抢夺两万元,最终被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期5年,并处罚金2000元。

尽管“抢钱救妻案”的判决已过去九个多月,但对法院“轻判”的争议依然存在:“无奈犯罪”能否法外开恩?人性化判决是否突破了法律底线?如此判决会有怎样的社会效应?

从法理上来说,法院对郎计红3年有期徒刑的判决并不算轻。但就像死刑和死缓有巨大差别,法院也是通过适用“缓刑”,实现了对郎计红的人性化判决。至于有人质疑,郎计红本来就没钱,为什么还要缴纳2000元罚金?这倒是体现了法院的依法审判,因为根据刑法,财产性犯罪必须要处罚金。

正如判决支持者所言,法不外乎人情。作为一个丈夫,为救治妻子不惜铤而走险,“热血男儿令人敬佩”。另一方面,郎计红在犯罪的同时,也在履行着夫妻间体恤扶助的法律义务,并从一个侧面体现着民族传统美德和社会主流价值。

然而笔者认为,作为量刑情节,上述“道德理由”固然不可忽略,却不可过分夸大。情深固可切切,但法律亦有准绳。郎计红获得“轻判”的主要原因还在于,他的主观危险性不大,并且积极退还了赃款。考虑到他的家庭状况,判决也是在维护一个困顿家庭的“造血细胞”,也在某种程度上体现了法律的谦抑与温度。

真正的问题在于,对于这样的“无奈犯罪”,法律到底应该秉持怎样的态度?法官又应该有何种的“自由裁量权”?这不仅是对刑罚目的功能的追问,也是对法官视野的考验。

刑罚的重要功能之一就是预防,分为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前者指通过对犯罪分子的惩戒,防止其重新犯罪;后者针对的是没有犯罪的社会成员,防止其走上犯罪道路。从这个角度来看,法院对“抢钱救妻案”的判决,特殊预防的目的达到了,正如郎计红的真情告白:“感谢法院给了我一次重新做人的机会”,相信他再犯的可能性非常小。然而,我们是否也可以说,一般预防的目的也达到了呢?

答案显然不那么简单。尽管有为救妻命、退还赃款等诸多特殊情节,但正如有人所担心的,法院的“轻判”,对其他有潜在犯罪倾向的人,会有怎样的示范效应?人们是否会产生这样一种误解:只要犯罪是“迫于无奈”,就能够“法外开恩”?这提醒法院对类似案件,应该保持足够的审慎;这应该也是最高院近年来出台《量刑指导意见》,规范法官裁量权的重要旨归。

不管怎样,我们都对郎计红家庭的遭遇抱以无限的同情,这也是本案给我们的另一个重要启示:我们的社会治理,也应该有更加宽广的视野,不仅是关于情与法的较量,更要反思并完善我们的社会救助体系,让“郎计红们”不再走投无路、铤而走险,从源头上减少犯罪的社会因素。从这个意义上,我们才能深刻理解德国刑法学家李斯特的名言:“最好的社会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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