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第一财经日报》记者从香港高等法院获得了该院致国美电器创始人及大股东黄光裕的传票。
该传票显示,国美董事局(下称“国美”)向黄光裕提出了七项索偿,唯金额不明。有关方面透露,黄光裕本人是否能收到传票,仍是未知数。
七项索偿
昨日在香港高等法院,本报记者获得了这份传票复印件,同时还遇见一些香港律师行派出文员也索取该案资料。
传票显示,国美一共向黄光裕提出了七项索偿——除8月5日国美公告对黄光裕的两点诉讼原因(回购行为违反公司董事的信托责任及诚信)外,还要求黄光裕提供回购公司股份的相关账目,包括所有与之相关的利益、款项及物业等;在相关账目的基础上,国美要求黄光裕赔偿所有金额,包括利息、成本等。
不过,国美没有列出具体的赔偿金额。
香港高等法院在传票中注明,传票必须在12个月内送达被告黄光裕,其必须在收到传票后14日内作出回应;若黄光裕未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是否抗辩的回应,原告即国美可继续诉讼,高院也将不需要向黄作出通知,并作出相应判决。
送达成疑
事实上,国美对黄光裕的起诉,源自于去年8月香港证监会对黄光裕和杜鹃夫妇二人的调查。当时,香港证监会指控黄、杜二人策划国美电器在2008年1月及2月的股份回购,目的是以国美电器的公司资金购买本来由黄持有的股份,令黄可以使用出售股份所得,向一家财务机构偿还一笔24亿港元的私人贷款。香港证监会指出,上述计划令国美电器损失约16亿港元。
香港证监会对黄、杜二人的调查虽然有了结果,但在司法诉讼上却一直没有进展。去年8月5日,香港证监会根据刑事法例《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13条控告黄、杜二人,指他们涉及国美电器股份交易的证券欺诈行动,并向法院申请发出强制令,冻结二人及其公司Shinning Crown Holdings和Shine Group Limited约16.5亿港元的资产。
香港证监会在去年8月5日的公告里指出:“临时强制令是法院应证监会单方面申请所发出的命令,被告未有机会回应证监会的指控。”在黄、杜二人没有回应的情况下,去年9月8日,香港证监会在公告中表示,必须要遵守香港高等法院的规则及程序,向身处内地的黄、杜妥善送达有关的法律程序文件。
然而这一送就杳无音信。
在去年9月8日的公告中,香港证监会表示:“证监会在展开上述法律程序后,随即开始送达文件程序。为协助法院文件送达,证监会一直与内地机关保持联系。”但直至昨日,本报记者向香港证监会查询法院文件是否已经送达黄、杜二人时,发言人仍表示尚没有更新的情况可以披露,并表示对个别案件不予评论。
最后“居住地”
美国温斯顿国际事务所古颖欣律师昨日向记者分析指出,由于香港与内地属于不同司法管辖区域,因此香港证监会在运用刑事法例起诉黄光裕时,必须将某些法律文件送达黄本人。她指出,此次国美在传票中并未明确表示是否根据《公司条例》,但向黄光裕索偿的诉讼要求,可被认为是民事诉讼。
她表示,根据香港民事诉讼程序,传票寄到被告最后已知的居住地即可视为送达。本报持有的传票显示,黄光裕最后已知的住址是香港半山罗便臣道62B号33楼A室。
古律师指出,黄光裕可就传票是否送达他本人作出挑战,而单就这一针对司法程序是否妥当的诉讼就能拖延很长时间。她表示,若黄承认传票送达,并向香港高院提出抗辩请求,国美则须进一步列明索偿金额明细,双方正式进入下一步的司法程序,包括取证和庭审等。“香港证监会起诉黄光裕,法院都还没有最后判决。”她表示,该案确实将会旷日持久,涉及案情复杂,难以估计双方胜算。
她认为,从国美同意控告黄光裕,到律师事务所准备资料发出诉讼状,往往需要一段时间。国美也在公告中表示,是经过数月的内部调查后,才决议向黄提出诉讼。而此次提出诉讼的时间,与黄光裕提出罢免国美执行董事及董事局主席陈晓等时间吻合,她认为或只是巧合。
记者昨日致电国美代表律师查询有关传票是否已寄出等情况,但截至发稿,该律师尚未回应记者留言。而香港高等法院也未透露传票具体的寄送情况。
国美电器股权斗争仍在继续 “去黄”后谁是最大赢家?
不论黄光裕有意“去陈晓化”,还是陈晓去“黄光裕化”,这场本来在台下进行的斗争,如今已经被抛上了台面。
2010年8月6日,据消息称,国美电器已经委托贝克.麦坚时(BAKER MCKENZIE)律师事务所上诉至香港高等法院,要求大股东黄光裕就2008年回购公司股份时,违反公司董事的信托责任与信任行为,向国美作出赔偿。
这项上诉基于香港证监会去年8月向香港高等法院作出的指控。证监会认为,黄光裕及其妻杜鹃策划国美电器在2008年1月22日至2008年2月5日期间,回购1.298亿股份,总值约22亿港元,目的是以国美电器的公司资金购买本来由黄持有的国美电器股份,并将售股所得款项向一家财务机构偿还一笔24亿港元的私人贷款。
香港证监会还认为上述股份回购涉及诈骗,是黄光裕为自己谋取更大利润,对国美电器的财政状况造成了负面影响,令国美电器及其股东损失约16亿港元。证监会表示,在寻求法律方式恢复回购交易前的状况,或由黄光裕向国美电器支付赔偿。
黄氏股权被稀释
不论黄光裕有意“去陈晓化”,还是陈晓去“黄光裕化”,这场本来在台下进行的斗争,如今已经被抛上了台面,两人间过招或可从去年说起。
2009年1月18日,陈晓被证实任命为国美董事局主席兼总裁,并引入贝恩资本,使得黄光裕家族的股权比例大幅降低至35.55%;2010年5月11日,国美股东周年大会上,黄光裕在12项决议中连投5项否决票,包括委任贝恩投资董事总经理竺稼等三人为非执行董事的议案,此后,国美电器紧急召开董事会,重新委任贝恩三名前任董事加入董事会。
2009年6月28日,国美任命常务副总裁王俊洲为公司总裁,原总裁陈晓担任公司董事会主席及执行董事。由于王俊洲是黄光裕旧部,此举一度被认为是双方相互妥协。
2009年7月7日,国美公开股权激励细则,包括陈晓在内的105位国美管理层将获得总计3.83亿股的股票期权,约占现有已发行股本的3%。方案实施后,有可能进一步稀释黄氏家族在国美的股权比重。
目前黄光裕家族持有国美33.98%股权,但根据国美提出的提前转化2016年可转换债券计划,债转股之后,黄光裕家族所持股权将被稀释到31.7%。而贝恩资本的股权目前已经达到23.5%。
“黄家的股权,其实正在被‘慢水煮青蛙’似的慢慢稀释。”有分析人士这样告诉《证券日报》记者。
同时,他还表示“目前黄氏家族和贝恩的股权比重,都低于34%——用以对抗股东多数表决权的提案的股权底线。因此,日后黄光裕和国美董事局,围绕股权的争夺会进一步加剧。”
陈晓、黄光裕、贝恩谁将受益?
对于,这场围绕股权的争夺,有知情人士向记者透露,目前很难断定谁是最终的赢家。如果国美以发行新股等方式,进一步改变目前股权结构,黄光裕家族所持股权很有可能下降到30%以下。但黄光裕家族目前仍是国美第一大股东,会尽全力将贝恩资本踢出董事会,并想方设法阻止董事会发行新股;在之前的审判中,巨额罚款已致使黄光裕手中大量资金流失,国美状告黄光裕罪名一旦成立,黄光裕同样要面临巨额赔偿。届时通过二级市场保证34%股权会很有难度。不过,中小股东一般也不愿意自己的股权被稀释,因此有可能在关键时刻站到黄光裕一边。
但也有专家对上述人士的意见进行了反驳,他认为:“黄光裕一方胜算不大。黄光裕家族第一股东地位岌岌可危,公司管理团队又一边倒地支持陈晓,在公司实质上已经置于陈晓等管理层掌控之中的情况下,黄光裕家族既拿不出任何置对方于死地的方法,又缺乏‘统战’的工具,这场控制权争夺大战,刚刚敲锣,其实输赢已定。”
问题随之而来,不论谁胜谁负,在国美股权争夺中最终的受益者会是谁呢?黄光裕?陈晓?还是占据了第二股东地位的贝恩资本呢?
某专栏作家顾蔚曾指出,贝恩资本当初之所以以第二大股东的身份进入国美电器,是因为看准了连锁家电商巨大的潜力和当时国美电器存在流动性不足等困难。另外,贝恩资本为保护自身的利益,策划了这次交易,而根据当时的价格,贝恩资本最多可达4.47亿美元的投资额中,2.33亿美元为七年可换股权券,年利率5%;初始转换价每股1.18港元,比2009年国美电器停牌前的最后收市价每股1.12港元溢价5.4%,5年之后,贝恩有权把这些可转债卖还给国美。
如果,真的按照顾蔚所指出的那样的话,在这场斗争中最大的受益者或许就是贝恩资本?
股权争夺白热化
机构投资者仍是重点
如今,有数据显示,国美股份目前约有近180个投资机构股东,持股合计44.84%。前50大机构则持有超过40%的股权。根据国美2009年年报披露,摩根大通持股8.05%、摩根士丹利持有6.62%股权、富达基金持有5.93%股权,三家总计持股20.6%。如果“去黄光裕”阵营中能够获得这三大机构支持的话,那么该阵营可与黄光裕打成平手。
曾有国美管理层人士表示,2010年8月6日国美前几大股东已经进行过沟通,现任管理层获得了普遍支持。
而多家机构投资者也表示,如果是从股东利益出发,肯定希望一个稳定的经营管理团队,不希望出现基本面变化。还有机构投资者认为,如果出现新的管理层,然后翻盘,会使情况更加复杂。
而分析人士则认为,黄光裕目前还是国美大股东,如果国美一败涂地的话,对他没有任何好处。任何商业纠纷最终都要回归相对理性,相对理性的结果就是黄光裕能够自己退出。而黄光裕现在的种种做法,应该是为了提高谈判的筹码,最后能够将股票抬高价格卖一部分给贝恩。
“当然,一切还有变数,如果贝恩在临时股东大会之前完成债转股,并且获得其他股东支持,将否决黄广域提起的改选提议,但这不能排除黄光裕未来再次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解决股权危机的惟一办法,是‘去黄光裕化’阵营取代黄光裕成为最大股东。要达成这个目标,国美必须寻找新的战略投资者,从市场上直接购股,或者增发。”上述分析人士如是说。
“黄派”核心人士:黄光裕已获机构支持
黄光裕与国美的争端背后,机构投资者的身影正在显现。
“黄光裕的大股东地位和控制权不会发生变化”,昨日(8月9日),黄光裕方面一位不愿具名的核心人士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采访时明确表示,黄光裕现在已得到部分机构投资者的支持。
之前,黄光裕的二妹黄燕虹也在媒体上表示,已与多家机构投资者沟通。
但是,一位接近国美高层的人士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现在国美董事会所代表的不是大股东的个人利益,而是所有投资者的利益,多家大型投资机构十分认同国美目前的发展战略,将会继续支持国美董事会所做的决定。
真假“站队说”
据了解,8月6日上午,国美内部召开全国紧急视频会议,国美总部董事会、副总裁和各大区总经理组成的公司管理层,以及各大区副总监级别以上成员均被要求参加会议。
国美电器新闻发言人赵彤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采访时表示,当日上午国美高层的确召开过这样一个会议,也向全体员工宣读了《国美董事会致员工一封信》。
据了解,此次会议的主旨就是要求管理团队统一思想,无条件支持董事会决议。一位与会人士称,在会上,首先由总裁王俊洲表态,支持董事会提出的诉讼黄光裕的决定。之后,另一执行董事魏秋立宣读了一封致全体员工的公开信,表明公司最高管理层对此事件的态度。同时,要求员工支持董事会决议。
赵彤告诉记者:“要求大家统一思想、渡过难关,是现在的明确之举。在国美创始人黄光裕事件发生后,国美就形成了这样一个惯例,国美高层的动态会及时通知给全体员工,这是对国美员工负责任的表现。”
有媒体报道称,在会上,国美董事局主席陈晓通过随意点名的方式,要求部分高管在视频会议上明确表态是否支持董事会,此举让一些多年跟随黄光裕创业的管理层感到难堪。
但一位熟悉该会议内容的人士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不存在这样的情况,“当时有几百人开会,高层要求大家在困难面前统一思想是很正常的,公司高层并没有要求大家明确表态要追随某一方。其实现在大家的利益是一致的,那就是公司的利益,公司盈利能力上去了,从上到下对每个员工都是好事。”
机构态度是关键
在黄光裕与国美董事会剑拔弩张的关键时刻,决定国美方向的,恐怕是国美股东中的机构投资者。
国美公司章程规定,持股10%以上的股东,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须在21天内答复,即便不表支持,动议股东也可再过21天后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这意味着在42天内,陈晓和贝恩资本董事总经理竺稼必须多方游说,争取尽可能多的机构投资者站到自己一边。当然,黄光裕方面同样也会努力争取。
黄光裕撤销陈晓职务的动议,成功的一个前提是,需在特别股东大会上获得半数以上支持。如果贝恩资本选择将所持可转债转换为国美股权,那么,黄光裕手握34%的股权将摊薄至29.8%。贝恩资本与陈晓一方持股量最多可达11%左右,必须另外获得至少19%以上的股东支持,才有可能否决黄光裕动议。
黄光裕方面一位不愿具名的权威人士在接受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明确表示,现在已经得到一部分机构投资者支持,“黄光裕的大股东地位和控制权不会发生变化”。
不过,记者采访的部分机构投资者均表示,支持哪一方这个话题“太过敏感”,但会从自己的战略利益出发考虑这个问题。
Thomson的数据显示,国美股份目前有近180个投资机构股东,持股合计占44.84%。不过,前50个机构持有超过40%股权。国美2009年年报披露,摩根大通持股8.05%,摩根士丹利持股6.62%,富达基金持股5.93%,三家总计持股20.6%。
一位接近贝恩资本的消息人士此前曾表示,在5月股东大会后,国美和贝恩走访了20家大机构投资者,他们明确表示不支持黄光裕的做法,对现有管理层满意。
另据一位接近国美高层的人士透露,国美在6月底曾经推出未来五年计划,“这个计划不是随便拟定的,是国美与全球最好的咨询公司经过极为缜密的思考之后制定的,已得到多家大型机构支持,他们在未来会支持国美董事会的决定”。
谁会控制国美?
在黄光裕对国美控制权的争夺中,陈晓不可避免地被推上了风口浪尖。
黄燕虹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认为,日前国美大股东提出重组董事会,主要原因是看到陈晓为了私欲,改变了国美的发展方向。她还表示,在2009年国美得到贝恩资本融资时,还有其他众多国外投资者表示出兴趣,但都被国美董事会拒绝。
一位曾经历当时国美融资过程的人士告诉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其实当时的情形非常紧迫,“银行已不再提供给国美授信,是贝恩资本帮助国美渡过了难关”。
一位要求匿名的行业观察家则认为,黄光裕家族现在是为了自己的控制权来争夺,并不是为了公司的利益。“在当时国美出现资金链短缺的情况时,黄光裕家族并没有出来帮助国美,现在国美走上正轨,黄光裕家族又出面争夺控制权,这可能会影响一部分投资者对国美的信心”。
不过,该人士同时也表示,现在很难说国美的走向到底会怎样,双方的争夺就是看股权大小,机构投资者们虽然没有决定权,但组合起来的力量是很大的,这些投资者都是财务投资,看重的是自己的战略利益和未来的盈利。黄光裕和国美董事会谁能拿出好的未来规划,谁就可能赢得机构的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