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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问题疫苗务必行政问责

2010年05月21日 10:23字号:T |T
核心提示:江苏、河北两家药企生产、销售劣质人用狂犬病疫苗被处3000万元罚金,吊销疫苗生产资质,公司有关人员受到相应处理。而据央视《新闻1+1》报道,对于这次“依法从重”处置,公众觉得不仅不够重,似乎还有点轻。

        江苏、河北两家药企生产、销售劣质人用狂犬病疫苗被处3000万元罚金,吊销疫苗生产资质,公司有关人员受到相应处理。而据央视《新闻1+1》报道,对于这次“依法从重”处置,公众觉得不仅不够重,似乎还有点轻。

  对企业处罚方面的关注不妨暂告段落,以观后效。其实公众更想知道,这起严重药品安全事故接下来会不会启动行政问责程序,对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处理?

  两家药企劣质疫苗流向全国,监管部门难辞其咎。问题疫苗于2008年生产,去年底问题暴露,已近半年。照这情形,该调查的想必都调查了,该下结论的想必也有结论了,为何只公布对企业的处置,不见行政问责追究?

  问题疫苗事件发生后,监管部门及时采取了控制措施,责令企业停止所有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并召回相关产品。国家药监局的通报还提到,卫生部门已采取了及时补种措施;药监部门紧急调送足够数量的疫苗到接种点,开展免费补种工作;目前尚未收到问题疫苗导致的不良事件报告,云云。

  就算措施都做到位,也属于事后补救。难道相关监管部门只负责事后监督?不管怎么讲都是说不过去。相关部门不仅负责事前审批、事后监督,而且对生产、流通、使用等环节还有相应的监督管理职责。怎么一出事,前面这些工作环节都视而不见?既然守土有责,而据相关法规,一旦出问题应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何以迟迟不启动问责程序,查个清楚?

  问题的重点也许就在这里。碰上类似重大事故,倘若只对企业从重处罚,而不去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后患无穷。食品、药品行业屡现官商勾结,形成庞大的利益链条。如果不以行政问责、法律惩罚等手段,坚决砍断相关利益链条,那么今天这家企业因问题产品被赶下船,保不定明天还有别的贪官污吏登上企业贼船。仅对企业实施重罚,作用实在有限。

  遗憾的是,不仅这两起疫苗事故人们尚未看到行政问责的身影,山西疫苗事件到现在也没有下文,当时通报可是口口声声称将深入调查、绝不姑息。

  惩罚不法企业是一回事,追究相关部门和官员的责任是另一回事,千万别以重罚企业替代行政问责。京华时报 特约评论员魏英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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