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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

2010年05月21日 10:27字号:T |T

棚户区改造再获政策支持,改造安置房将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

20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 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今年起,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将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通知》发布前已征税款可在以后所缴税款中进行相应抵扣。据了解,工矿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为0.6元/平方米-12元/平方米。

《通知》同时规定,商品房等开发项目中的配套安置住房,将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企事业单位等如果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将免征土地增值税。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和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也将予以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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