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报讯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日前发布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规定》首先明确了“恶意透支”的概念,即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
此前,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曾发布《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指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指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等六种情形之一。
恶意透支数额,是指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认定为“数额较大”;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100万以上的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