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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检察机关:让监督者更有“发言权”

2010年08月11日 18:25字号:T |T

法律监督调查,是指检察机关在履行诉讼监督职能过程中,就国家侦查、审判、执行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是否存在违法行为,采取询问、查询、调取相关证据材料、查阅案卷材料、勘验、鉴定等非强制性措施予以调查、核实、纠正的活动。

□法律监督调查机制最大的创新在于建立了侦查活动监督投诉处理机制,由此明确了检察机关侦查活动监督的知情权、调查权及处置和处置建议权,从而有效加强了侦查监督力度。

□法律监督调查不是检察机关自行设置的一项新职权,而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一种工作方法,它是检察机关加大监督力度的重要手段。它将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抽象的、原则的法律监督权转化为具体的、可操作性的制度和规范,通过发现、核实、纠正诉讼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促进公正廉洁执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2009年6月,武汉市江夏区检察院收到公安机关移送的一起寻衅滋事案。在审查案卷材料时,办案检察官康丽娟发现,犯罪嫌疑人先后被采取过多种强制措施,且公安机关在未执行逮捕的情况下就擅自将其取保候审,取保时也未通知检察院。

“这种做法不太正常。”康丽娟找出公安机关的取保候审审批表和未执行逮捕的说明,仔细比对,她发现,前者声称的理由为“因病”,而后者表述的理由则是“未到案”,两相矛盾。

“公安机关可能涉嫌违法办案。”康丽娟立即将情况向领导汇报。经检察长批准,江夏区检察院启动法律监督调查机制。根据制定的调查预案,康丽娟在提审嫌疑人时针对发现的问题进行了讯问。然而对取保的原因,嫌疑人自己都说不清楚,并称自己“既未逃跑,也未生病,一直在家”。

有条件执行逮捕为何一直拖着不执行?询问公安办案人员,得到的回答却是“嫌疑人不在家”。进一步追问,公安人员终于承认,为使嫌疑人尽快向被害人支付赔偿,于是向其家属承诺,只要能作出赔偿,就给其办理取保候审。

针对公安机关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检察院发出了纠正违法通知书。公安机关接到纠违通知书后,进行了认真整改。

这是武汉市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调查的一例个案。据统计,近3年来,该市检察机关共开展刑事诉讼监督调查735件,民事行政诉讼监督调查58件;通过调查核实证据,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233件,检察建议257件;启动涉嫌犯罪初查51件,立案19人。

监督权,抽象变具体

何为法律监督调查?武汉市检察院检察长孙应征告诉记者,法律监督调查指的是检察机关在履行诉讼监督职能过程中,就国家侦查、审判、执行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是否存在违法行为,采取询问、查询、调取相关证据材料、查阅案卷材料、勘验、鉴定等非强制性措施予以调查、核实、纠正的活动。

法律监督调查机制肇始于武汉市汉阳区检察院。“前些年,我们通过调研发现,侦查活动监督机制存在着监督方式的单一性、监督时间的滞后性以及监督职权的弱质性‘三大缺陷’。于是,开始探索创立了一种新的侦查活动监督模式。该模式最大的创新之处在于建立了侦查活动监督投诉处理机制,由此明确了检察机关侦查活动监督的知情权、调查权及处置和处置建议权,从而有效加强了侦查监督力度。这一模式被高检院誉为‘汉阳模式’,并在全国检察机关推广。”汉阳区检察院研究室主任蔡喜贵告诉记者。

经过不断地实践、推广、总结,2008年湖北省检察院在“汉阳模式”的基础上进行完善和扩充,先后制定了《刑事诉讼活动法律监督调查办法》和《民事行政诉讼活动法律监督调查办法》,初步确立了法律监督调查机制体系。2009年,这一机制又被湖北省人大以地方立法的形式予以确认。据介绍,该机制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

——调查目的的监督性。法律监督调查的目的在于依法对诉讼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监督的对象是国家侦查、审判、执行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着眼点在于维护司法公正,着力点是纠正诉讼违法和司法不公问题。

——调查范围的有限性。法律监督调查的范围主要为国家侦查、审判、执行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于诉讼活动之外的违法行为原则上不作调查,即使涉及对具体案件事实的调查,也是为了核实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和执行活动中是否存在违法行为。

——调查手段的非强制性。调查的手段一般为询问、查询、调取相关证据材料、查阅案卷材料、勘验、鉴定,与我们通常所说的查封、冻结、扣押、拘留、逮捕等强制性措施存在明显的区别。手段上的非强制性决定了调查不会影响诉讼活动和执行活动的正常运转。

“没有调查就没有有说服力的法律监督。”孙应征说,“法律监督调查不是检察机关自行设置的一项新职权,而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作为一种工作方法,是检察机关加大监督力度的重要手段。它将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抽象的、原则的法律监督权转化为具体的、可操作性的制度和规范,通过发现、核实、纠正诉讼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促进公正廉洁执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湖北省检察院的两个《办法》出台后,武汉市检察机关以之为依据,积极发挥“汉阳模式”的先发优势,在刑事诉讼活动和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中全方位构建法律监督调查体系,成效显著。

监督,由难变易

2009年年初,武汉市青山区检察院干警到武汉钢铁集团保卫部调研时发现,有一起团伙盗窃案,公安机关没有立案。

通过调卷审查并询问案发当日抓获嫌疑人的当班保安,他们了解了基本案情:2008年5月19日,张波伙同胡英勇、方涛、熊志伟等人,窜至武钢粉末冶金公司热轧水站,盗窃院内存放的氧化铁皮80余吨,转移赃物时被保卫处发现,胡英勇、熊志伟被当场抓获。

“案件事实很清楚,明显已够立案标准,为什么没立案?”面对检察院的质询,公安给出的答复是“找不到嫌疑人”。

就是这时候,办案检察官杨瑜琳接到了武钢保卫部的电话:“我们这儿最近又发生了一起盗窃案,而且发现了上次参与盗窃氧化铁皮的胡英勇!”

“不能再让他漏网了,赶紧将案子移交公安!”青山区检察院向公安机关正式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的理由通知书》,同时启动了法律监督调查机制。调查发现,公安机关不仅未立案,并将已经到案的2名嫌疑人直接释放,而且还向武钢保卫部出具了公函,要求保卫部将扣押的赃物及车辆发还车主。

鉴于公安人员明显放纵犯罪的渎职行为,青山区检察院侦监科的办案人员迅速将线索向反渎局移送,并一起展开侦查。

盗窃同伙张波、胡英勇、方涛、熊志伟等人先后被追抓到案。找准突破口,反渎侦查员很快从主犯张波的供述中得知,他是通过武钢保卫部的职工刘某、杨某二人将案子“摆平”的。

刘、杨二人随即被传唤到案,并交代通过他们的“牵线搭桥”,张波家属“打点”了派出所所长周宇辉。

周宇辉到案后,起初态度强硬。最后,面对侦查员的尖锐发问,周宇辉终于承认自己拿了张涛家属的6万元钱后,便私自将已到案的胡、熊二人释放,让案子就此不了了之。

周宇辉后被青山区检察院以受贿罪、徇私枉法罪诉至法院,刘、杨二人也被以介绍贿赂罪提起公诉。2010年1月,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周宇辉五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刘、杨也因介绍贿赂罪均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张波等人也分别被法院以盗窃罪判处二到三年不等有期徒刑。

“诉讼监督与侦查手段的有机结合,能够让监督由难变易,由软变硬”,这是青山区检察院侦监科和反渎局通过合作办案共同得出的体会。对此,江汉区检察院侦监科科长石英也深有体会。

2009年2月,江汉区检察院侦监科受理一起盗窃电动自行车案。审查案卷材料时,承办人苏祥胜和严永革发现,公安机关讯问嫌疑人的2次笔录中,被盗电动自行车的颜色均由“墨绿色”涂改为“亮黑色”。

“如果只是一两处涂改,还有可能是笔误,但反复出现几次同样的涂改,未免不太正常。”两人探讨着这一不寻常现象,而后又仔细观察涂改处加盖的手印,发现也与其他手印不一致。

提审时,两人又注意到,嫌疑人交代的作案地点虽然与失主报案一致,但在作案时间、盗窃物品特征上与失主的说法均有出入。当两人询问笔录涂改处的手印是否是其亲自摁的,嫌疑人立即摇头,予以否认。

针对这些反常现象,办案检察官决定启动法律监督调查机制。侦监科干警利用审查逮捕的7天办案期限,借复核案件证据之名,在不惊动公安办案民警的前提下,首先展开外围调查,兵分几路分别收集失主、被盗小区保安的证词。同时,他们向武汉市院鉴定中心申请对嫌疑人指纹进行鉴定。

在鉴定结论证实手印并非嫌疑人加盖后,他们将两位公安办案民警“请”到了检察院。面对询问,起初两人仍以“笔误”搪塞。当检察人员拿出指纹鉴定结论时,两人顿时哑口无言,随即承认,因为要完成办案指标,便擅自篡改讯问笔录,并在涂改处盖上自己的手印。

根据调查结果,江汉区院针对公安人员故意违背事实违法取证的行为,向公安机关发出了纠正违法通知书。公安机关在接到通知书并进行核查后,召开全局大会通报违法情况,并对违法干警给予了行政记过处分。

监督调查,推广到民行

法律监督调查机制发端于对刑事诉讼活动的监督,能否将其推广运用到对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监督中呢?

2008年7月的一天,刘先生因不服法院关于其与银行间借款纠纷的判决,来到武汉市汉阳区检察院申诉。“价值300多万的房产,100多万元就被法院贱卖了。”刘先生不经意的一句抱怨引起了接待他的民行科干警初绍明的注意。初绍明让刘先生拿来房产评估报告,一番审查后,他发现,里面存在多处明显错误,如将钢混结构描述成砖混结构,将层高4.5米认定为3.0米,还有参照地段明显错误等。

“这些连一般人都不会犯的低级错误出现在一个专业机构的评估报告中,明显很异常。”通过询问当事人、对涉案房屋进行实地勘察,他们掌握了被执行房屋的位置、性质、用途、面积、结构等基本情况,从而判断房屋价值远远不止法院所认定的价值。不仅如此,他们还发现,该房屋拍卖时,仅有一人竞买。

“办案法官有故意将诉争房产低价评估、拍卖的嫌疑。”随着调查的一步步展开,他们得出了这一结论,并将情况向上级院民行部门进行了汇报。

武汉市检察院民行处办案人员随后重新委托权威评估机构对房屋价值进行了评估,确定其市场价为264.4万元。进一步的取证工作基本锁定了法官在执行判决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的问题。经过上下两级、多个部门充分发挥各自专业优势,通力配合,短短8天时间便顺利突破该案。经查,2002年7月至10月,周某在担任法院执行庭审判员期间,在承办某国有银行与刘先生贷款纠纷一案的执行工作中,为满足银行的利益要求,违反国家规定,授意、指使该案的评估机构对执行标的物,即刘先生所有的一套房产进行低价评估,最终导致房产价值被低估为136.1万元。随后,周某又串通该案的拍卖机构,要求拍卖公司将上述房产低价拍卖给其事先指定的竞买人。后在只有一人参与竞买的情况下,以起拍价147.3725万元成交。同年11月18日,法院裁定诉争房产的所有权归竞买人。

检察机关不仅查实周某执行判决滥用职权,还查明其收受银行、评估、拍卖机构等各方利益关系人的贿赂共计7000元。2009年7月,江汉区院以执行判决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将周某诉至法院。同年年底,法院对其作出有罪判决。

“该案的查处不仅是我们民行部门如何开展监督调查的真实写照,也是落实检察工作一体化要求的生动体现,充分说明开展法律监督调查有利于加强我们检察机关内部的衔接配合,提高法律监督整体合力。”武汉市检察院民行处处长肖军说。

据统计,2009年以来,武汉市检察机关民行部门调查终结的48起法律监督调查案件中,涉及法院执行的就有38件,占全部调查案件的79.2%。而在这38起案件中,发现3起职务犯罪案件,涉及法官9人,其他公职人员和社会人员18人,法院违规执行8起,法院怠于执行6起,其他行政部门违法行政损害申请执行人利益的6起,23起发现问题的执行案件占整个执行调查监督案件的60.5%。“这60.5%的成案率充分说明法律监督调查已成为我们民行部门开展执行监督的一项主要手段。”肖军总结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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