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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政下拨167亿廉租房补助金

2010年05月21日 11:59字号:T |T

新浪财经讯 5月20日下午消息,财政部网站消息,为支持财政困难地区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近日,中央财政下拨2010年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167亿元。同时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执行税收优惠。

2010年中央廉租住房保障金下拨

财政部要求各有关地区要及时将167亿补助资金下拨市、县财政部门,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挤占、挪作他用,也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

据悉,中央财政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已经连续下发了4年,2007年和2008年分别下发了35亿元和48亿元。2009年拨款数额扩大了近三倍,财政部曾分两次下拨了70亿元和60亿元,并对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各地上报数据的真实性、合规性开展审核监督。

矿棚户区改造项目享受税收优惠

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还下发了《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列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国有土地上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对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对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征契税。

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可按1%的税率计征契税;购买超过90平方米,但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改造安置住房,按法定税率减半计征契税;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及因拆迁重新购置安置住房,可按有关规定享受个人所得税和契税减免。

通知称,享受税收优惠的棚户区是指国有土地上集中连片建设的,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房屋使用年限较长、使用功能不全、基础设施简陋的区域;棚户区改造是指列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规划的建设项目;改造安置住房是指相关部门和单位与棚户区被拆迁人签订的拆迁安置协议中明确用于安置被拆迁人的住房。(华艳 发自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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