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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采购”如何阳光

2010年08月12日 09:33字号:T |T

改变“自病自医”的模式,将政府采购的审查权,从当事人和关联方,转移到中立的职能部门手中。

日前,长沙市工商局办公大楼建造工程中的10多项“阳光采购”项目,出现了实际结算价远远高过中标价的怪现象,其中空调系统安装中标价109.8万元,实际结算价却高达875.5万元,高出7倍多。

近来这种原本被称为“阳光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频频爆出类似问题,如不久前昆明市财政局、公安局和纪委等多个部门被爆出超标采购,同在长沙市的某废弃物污水处理项目,实际结算价高出中标价达上千万元。

推行“阳光采购”的初衷,是在政府采购中推行公平竞争、价低者得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避免政府和企业间的关联交易、权钱交易,有效降低政府采购成本,节约办公开支。然而长沙出现的这种情况,与“阳光采购”背道而驰,“阳光采购”并不阳光。

有人认为,当务之急是加强对政府采购的立法,堵塞漏洞,清除灰色地带,并逐步建立起事前需求论证体系,避免不必要的采购和浪费。这当然是应该的、必要的,但“阳光采购”本身就是“对政府采购的立法”,如果采购方能严格遵循“阳光采购”的规则,这种浪费和反常现象,本可以有效控制。如果本应价低者得的政府采购招标,最终中标者却是高价企业,如果连招投标程序都能以“低报价、高结算”的违规手法绕过,谁又能担保新的法规、制度,不会被类似手段绕开?

还有人认为,强化公众监督,引入审计、监察,是规范“阳光采购”的好办法。这固然没错,但现行的“阳光采购”机制,同样不应绕开公众监督和审计、监察。长沙市工商局的政府采购项目,就被多名退休老干部向当地审计、监察部门实名举报,却至今未见下文。所以,要让“阳光采购”充满阳光,还要改变“自病自医”的模式,将政府采购的审查权,从当事人和关联方,转移到中立的职能部门手中,惟如此,不正常的采购才可能被防微杜渐,不阳光的“阳光采购”才可能被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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