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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股东如此退出娱乐场所不可接受

2010年08月12日 10:22字号:T |T

湖北6万公安民警将签承诺书,不涉足娱乐场所经营——湖北公安厅要求,各级公安机关主要领导都要亲自组织摸底调查、自查自纠工作,亲自敦促参与经营娱乐休闲场所的民警及其亲属务必在10月30日前退出,对合法经营主动退出者一律不予追究。对11月1日起仍未退出者,将按照有关法纪从严追究,从重处理。(《法制日报》8月11日)

还记得2008年9月,深圳龙岗舞王俱乐部发生火灾,导致44人死亡,这起灾难当时引起舆论大哗——这家龙岗区最有名的歌舞厅,被查明开业一年多来都是无营业执照、无文化经营许可证、消防验收不合格,而俱乐部的一名股东,赫然是一名堂堂的人民警察。不消说,公安民警退出娱乐场所经营,既是法纪的规定,更是群众的要求。从这个意义上看,湖北全体公安民警承诺退出娱乐场所经营,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但是,结合湖北的具体“退出条件”,我却不得不说:不欢迎用这种方式退出。

对于不得不签、人人都签的承诺,有多大的可靠性或者说会不会沦为“口头退出”,先不必管它。关键的一点是,对于“10月30日前合法经营主动退出者一律不予追究”这个“价码”,即使不考虑它是否过得了民意这一关,它也直接违反了国家有关法规,并与法制精神背道而驰,湖北公安厅是没有这个“自由裁量权”的。

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明文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与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在该条例第五章《法律责任》里面,对上述相关人员违反规定开办、参与或者变相参经营娱乐场所,明确列出了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如此详尽的条文,湖北公安厅不能视而不见,更不能拿来侃价、打折、半卖半送。

身为执法机构,不可能不懂得“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湖北公安厅的心情再急迫,也不能不顾甚至背离法制原则、法制精神去做事。或许有人会问:“你是愿意让相关警察不退出,还是愿意豁免相关警察从而让他们退出?”这个问题看似有一定的现实性,但这个问题本身就有问题——这道选择题是不科学的,在这件事情上并不是只有这两个选项。假如说除了扭曲法律就无法让正在经营娱乐场所的警察退出的话,那么更多的监督警察的“警察”(包括纪检监察机构),又在“经营”什么呢?

该查的就要查,该罚的就要罚,这样,该退的才会退。执法机构敬畏法律,执法人员尊重法律,由此而来的警察股东退出娱乐场所,才是公众可以接受、衷心欢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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