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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应加大未成年人犯罪刑责

2010年08月12日 10:47字号:T |T

近年来,一系列由未成年人实施的恶性暴力犯罪纷纷被媒体披露,例如黑龙江通河县年仅13岁的男孩张力宝“强奸并杀人案”、北京四少年为取乐虐杀等车女子等,甚至有命案在身的未成年人满不在乎发出“我是未成年人,我不会被严惩”的言论。

很多法律专家开始纠结起来:要不要修改现行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条文,将重刑施加于这些无论心理、心智还是生理都发育欠缺的人身上,以应对似乎越来越严重的犯罪形势?不得不说,如果任由这些所谓的专家来治理社会,估计用不了多长的时间,就会变成这样的局面:所有的错误都是违法的,而所有的违法都属于犯罪,所有的犯罪又都可以适用死刑。这样一种荒谬而肤浅的线性思维,导致的将是一种饮鸩止渴式的社会治理政策。

我们首先必须承认,在一定数量的人群中,犯罪的发生是必然的。而在一定量的犯罪中——几乎又是宿命地——必然会有一部分是由未成年人实施的。这是一个概率和统计的问题,是一个科学问题,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我们能够做的,是且仅是对症下药,尽力引导社会向良性的方向发展,并尽可能地减少犯罪。其中,重刑化的思想和主张,无疑是一剂催命的毒药。

修改未成年人犯罪的有关法律,无非有两条路径:一是降低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将现行的14周岁下降到12周岁,乃至10周岁;二是提高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定刑,将其实施犯罪的起刑点和量刑标准向成年人犯罪看齐,包括规定未成年犯可以适用死刑。坦率地说,无论采用哪条路径,都是违背人类公义和文明准则的。

首先,我们并不否认由于生活水平的提高,未成年人的身体发育普遍加快,一名十一二岁的少年,已经拥有足够伤害他人的体力硬件。但是同样不能否认的是,并非所有的未成年人都是如此,还有相当的一部分未成年人,就是未成年人的样子。一旦修改法律,势必将个别的群体变成普遍地适用于全体(虽然囿于体格,这部分人实施严重暴力的概率相对会低),过早地被法律关照,并不利于他们的身心成长。

其次,即使这些身体早熟的少年,其心智是否同样早熟,恐怕也不乐观。显而易见的事实是,某些令人发指骇人听闻的犯罪,分析起来却会发现实在让人啼笑皆非。哪怕再大一点,即使再坏也不会采用那样的方式犯罪。对此我们应该不难体会,同事张三李四的孩子,长得高高大大一米八几,但是只要一开口说话,“嗯,他就是个孩子”。很多未成年犯罪都是所谓“激情犯罪”,并没有“犯罪成本”的意识,也就是说,大幅度提高犯罪成本,并不能阻止他们的犯罪行为,他们是群对刑罚“不敏感者”。

第三,在局部地区短时间内集中爆发的未成年人重大恶性暴力案件,孤立的从个案观察确实有处罚失之于轻甚至未得到处罚的情况。然而法律难道不是像一把筛子,通过一个统一的标准筛选罪犯吗?不管筛子的眼有多小,总有一些东西漏下,这本身就是法治的代价,因为我们没有一劳永逸的方案。一旦缩小筛子的孔洞,就会产生更多的罪犯,注意,这些新增加的罪犯都是未成年人,他们有更长久的未来来反抗社会,从而使我们每一个人的余生都不得安宁。

第四,假如我们轻率地选择降低刑事责任的年龄,比如规定12岁即应承担刑事责任,或者14岁即可判处死刑。那么,万一将来再出现11岁乃至更小的杀人犯(很有可能),又该如何是好?横向上对犯罪主体的随意突破,势必引起纵向上刑事处罚的联动,最终使得重刑的发条又紧了一扣。

最后,不修改相关法律,并非意味着不关注未成年人恶性暴力犯罪的动向及对策。事实上,首先应该检讨的不是法律和立法,而是现行的诸多社会政策以及教育体制,当我们只是着眼于治标而不治本的时候,当我们只关注惩罚而不抓源头的时候,再残酷的刑罚都不能阻止新的越演越烈的暴力。然后我们再来反省司法实践中对未成年犯一味从轻的政策,检讨我们的少年庭是否在放纵罪犯,很显然,在立法已经从轻的情况下,再在审判中从轻或者减轻是否应当或必要,这个问题更加值得思考。

好的法律,不是一把够细的筛子,而是一把使用起来顺手的筛子。毕竟报复不是法律的武器,当未成年人都在用极端的方式对抗社会,作为成年人,我们需要更理性地思考这个问题,思考如何通过社区建设和教育来降低未成年人犯罪,而不是提高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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