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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公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

2010年08月14日 18:00字号:T |T

本报讯 记者孙勇报道: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公告,公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并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企业重组业务,是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各类重组。

《通知》中规定的企业重组,其重组日的确定,按以下规定处理:(一)债务重组,以债务重组合同或协议生效日为重组日。(二)股权收购,以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日为重组日。(三)资产收购,以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资产实际交割日为重组日。(四)企业合并,以合并企业取得被合并企业资产所有权并完成工商登记变更日期为重组日。(五)企业分立,以分立企业取得被分立企业资产所有权并完成工商登记变更日期为重组日。

公告指出,重组业务完成年度的确定,可以按各当事方适用的会计准则确定,具体参照各当事方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由于当事方适用的会计准则不同导致重组业务完成年度的判定有差异时,各当事方应协商一致,确定同一个纳税年度作为重组业务完成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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