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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2010年08月16日 11:03字号:T |T

珠海嘉茂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因你公司涉嫌非法利用个人账户进行股票交易,依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条的规定,我会对你公司实施行政处罚。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09〕47-2号)。限你公司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我会领取事先告知书(联系人:赵静,电话:010-88061006)。逾期,即视为送达。就我会拟对你公司实施的行政处罚,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公司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会复核成立的,我会将予以采纳。如果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我会将按照《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09〕47-2号)列明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请你公司在事先告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同我会指定联系人(赵静,电话:010-88061006,传真:010-88060140)联系,书面告知陈述、申辩的内容及是否要求听证,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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